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工商消〔2018〕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委):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产品质量提升,根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省工商局会同省质监局、省商务厅修订了《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现将《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予以印发,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
的通知》(浙工商消
〔
2011
〕
2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商务厅
2018
年
2月
24
日
浙江省三包
商品目录(修订)
序号
商品名称
整件
三包期
部件名称
部件
三包期
1
商品房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8
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2
年
2
太阳能热水器
1
年
热能板
3
年
3
电动助力自行车
1
年
充电电池
6
个月
4
电子消毒柜
1
年
集成电路
3
年
5
电饭煲
1
年
集成电路
3
年
6
燃气灶具
1
年
电子打火部分
3
年
7
台式微型计算机
3
年
8
平板电脑
1
年
9
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
(含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电子词典、电子阅读器、电子书等
)
1
年
10
电热水器
1
年
集成电路
3
年
内胆(
15L以下小厨宝除外)
5
年
11
胶片照相机
1
年
12
数码照相机
1
年
随机专用充电电池、存储卡
1
年
13
照相镜头
1
年
14
贵金属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
1
年
15
移动存储器
1
年
16
行车导航设备
(
GPS导航)
1
年
17
家用饮用水处理装置
1
年
18
水嘴(水龙头)
1
年
19
坐便器
1
年
20
台盆
1
年
21
住宅电梯备注说明:
1
、消费者有权选择电梯制造企业或购买电梯的开发商中的任何一方作为三包责任主体;
2
、仅限住宅楼使用的乘客电梯,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经营所使用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其他类型电梯;
3
、有证据证明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所造成的问题,不在该三包范围内;
4
、三包期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电梯制造企业或其委托的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
5
、该三包规定不免除《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电梯制造企业承担的电梯安全责任。
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
1年或者自出厂发货之日起
3
年(以先到者为准)
1
、曳引驱动系统(曳引驱动主机、曳引绳);
2
、电气控制系统(控制柜内的控制装置和调速装置、门机);
3
、安全保护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夹绳器)。
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
3年或者自出厂发货之日起
5
年(以先到者为准)
22
电子坐便器(盖)
3
年
23
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充电宝)
1
年
24
空气净化器
1
年
电机、集成电路
3
25
行车记录仪
1
年
26
家用摄像头
1
年
27
家用除湿机
1
年
压缩机
3
28
空气能热水器
1
年
压缩机
3
29
智能门锁
1
年
30
按摩椅
2
年
电机、集成电路
3
31
集成灶
1
年
排烟电机、电子打火装置、集成电路
3
32
智能吸尘器
1
年
33
破壁料理机
1
年
电机
3
34
电动牙刷
2
年
35
智能手环、手表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