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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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浙江人大  法律法规网 2015-04-20 14:40:00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民代表

公 告

28 号

《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 已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经浙2015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 。

江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现予

公布,自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27 日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2015 年 3 月 27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 了 促进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维护军人军属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防法 》《 中 华人》 和 有关 法律 、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 实际, 制 定本。

益, 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根据

民 共和国 兵役法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 社会团 体 、 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履行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的

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军人,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 国 人民 武、 文职干部 、 士兵(义务兵 、 士官 )和。 、 子女 、 父母和 其他有、 赡养关系的亲属 。 。

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 (警官)

有军籍的学员

本条例所称军属, 是指现役军 人的 配偶

法定抚养

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人员和民兵, 离退休军人, 按

照 军人对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 并将保障工作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民 政 、 教育 、 发展和改革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财政 、 住房 与、 卫生计生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军。

城乡 建设

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乡 (镇)人民 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人负责军人军属权益。

保障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军区 、 军分区 (警备区 ) 、 县(市 、 区 )人民 武装部 应。

当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 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军人军 属 权益

保障工作

第六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 维护人格尊。

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荣誉

县(市 、 区 )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家庭张挂光荣牌, 并在春节。 被授予荣誉称、 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军人, 由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乡、 街道办事处组织祝贺慰问军 属; 从普通高等学校、 街道办事处。

期间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后组织走访慰问军属

(镇)人民 政府

入伍的, 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 乡 (镇)人民政府

组织祝贺慰问军属

现役军人牺牲后被评定为烈士的, 其入伍前或者入学前户籍。 。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悼念褒扬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 弘扬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 其入伍前或者入学前户 籍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

公布

第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 间 , 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

定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优待金标准由 市 、 县(市 、 区 )人民 政府以 当地上年度城乡 居。

民人均消费支出 统计指标为基础 , 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 例 测 算确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 或 者立功的, 其家庭由 当。

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八条 义务兵和士官在服现役期 间 , 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应当保留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 间 , 入伍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 其成员资格应当保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军部队的住房建。

设, 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

市 、 县(市 、 区 )人民政府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 配偶 随军的家庭在部。

计划 , 应当 统筹考虑驻地部队的住房需求

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 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的 规定

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支持驻地部队。

做好军人军属医疗和计划生育保障服务工作

远离军队定点 体系医院的军人和随军军属, 经军队团级以上

单位批准, 可以就近选择地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相关费用由。 军人到地方医疗。

批准单位向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按照规定结算

机构就医的, 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

鼓励军队医疗保险制度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为军人。

和随军军属就医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军人 、 残疾军 人 、 烈 士 遗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

病故军人遗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凭有效证件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一)乘坐火车 、 轮船 、 长 途公共汽 车和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 码 头 、 机场

时, 优先购票, 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半价优待, 车站

等应当设置专门服务窗口;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 博物馆 、 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 、 县(市 、 区)民政部门应当发给烈士遗属 、 因 公牺牲军人遗。 烈 士遗属 、 因 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

(三)免费游览公园

(四)免费参观科技馆

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相应 证件

故军人遗属相应证件的式样由省民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 依法做好随军。

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军人配偶随军 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 编 人员。 。 鼓励 和扶持随军配偶自主就业 、 自 主创 业 。 鼓励

的,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部队移防或者军人工作调动的, 随军配偶可以随调

第十三条

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配偶就业 。 国 有 、 国 有控股和国有资。 。 、 鼓励企业吸纳 、 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帮助就业 。

本占主导地位的 企业招收录用职 工, 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 定的

具体比例招收录用随军配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随军配偶职

业培训, 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有困难的随军配偶, 应当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 , 通过提

供就业服务

第十四条 分居两地的军人配偶, 其所在单位在工作安排方。 军人配偶按照规定到部队探亲的, 其所在单位、 奖金 、 福利 等 。

面应当予以照顾

应当安排假期, 准予报销交通费, 不得扣减其工资

第十五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 义务教育, 报考普通高级、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军人子女。

中 学

教育优待等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第十六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 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的 月 退役金, 低于。 、 子女的随调随迁 、 就业安置 、 转学入学等,。

相应的工作和职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 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和培训 , 并给

予政策扶持和优待

安置地当 年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 退休生活费数额

的, 安置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差额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

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国 家机关 、 社会团 体 、 企业事业单位, 有依法接收

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 同等。

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由人民政府安排

工作:

(一)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 者战 时 荣获三

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事业单位 、 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

(四 )是烈 士子女的

第十九条

地位的企业招 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 , 应当有一定比例的 名 额 用 于

安排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 应当采取考核与考试。 退役士兵按照考核考试综合得分排名 顺 序, 选择政。

相结合的方式, 量化计算总分, 公示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分数, 公

开考试成绩

府提供的安置岗位

县(市)人民 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 由上一级人。

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对自 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 退役士兵, 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

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 国。 。 。

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 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退

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

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等优待

义务兵退出现役, 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报考普通

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 享受优惠加分政策;在国家规定的

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的, 按照 国

家有关规定享受教育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

能培训, 经考试合格的,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推

荐就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残、 安置工作, 并落实国家和省 有关 抚恤 、 优待规。

疾军人退役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靠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 故军 人遗属, 应 当。

的残疾军人和烈 士遗属

采取适当方式给予临时补助

第二十四条 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有权提出申诉 、 。

控告和检举, 有关 国家机关应当受 理, 优先处理, 并及时反馈处理

结果

第二十五条 人民 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

治侵害军人军属 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 及时处理涉及军 人军 属 的

纠 纷案件

第二十六条 对军人军属申 请法律援助 的, 法律援助 机构应。

当及时受理, 简化程序, 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军人军属申请司 法救助 的 案 件, 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准予减交。

或者免交诉讼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有履行军人军属 权益。

保障工作职责和义务的单位,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 责和义务

的, 由 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 。

送: 省委 、 省政府, 省高级人民法院 、 省人民检察院, 省级各部门,

各市 、 县(区 )党 委 、 人大 常 委会 、 政府, 在浙全国人大代 表,。

省人大代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 年 3 月 31 日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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