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关于寨寮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文件编号:浙政函〔2016〕15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寨寮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 2030年)〉的请示》(温政〔2016〕25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寨寮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 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寨寮溪风景名胜区是以碧潭飞瀑、秀谷清溪、木活字文化遗存为特色,生态环境优良,集观光游览、康体度假、文化体验、科普教育等功能为一体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要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保护好风景名胜区的自然、人文资源,实现对风景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寨寮溪风景名胜区成为在风景资源特色、生态环境质量、保护管理水平、游赏组织服务等方面都达到较高水准的省级风景名胜区。
二、寨寮溪风景名胜区范围:北至高楼镇枫岭社区与湖岭镇交界处,西至高楼镇东岩社区与文成县交界处,南至高楼镇龙湖社区与平阳县交界处,东至平阳坑镇与马屿镇交界处。风景名胜区范围面积约174?8平方公里(其中核心景区面积约39?95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地带面积约100?9平方公里。要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及核心景区范围勘界立桩,加强管理。
三、《总体规划》是寨寮溪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要按照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抓紧编制景区的详细规划,做好重要景点的设计,完善基础设施配套。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严格保护核心景区,严禁任何破坏或者随意改变景观和自然环境的活动。要进一步理顺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实现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自本批复之日起,《寨寮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3 2020)》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