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09 16:13:53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高度重视代表工作,注重发挥代表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工作尤其是代表工作这个基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高度,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从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调动全省人民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代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总结经验,创新实践,规范完善,不断密切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奠定人大工作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根据这一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省人大代表的作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保障代表在会议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要依法开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支持和保证代表在会议期间更好地行使职权,切实提高审议质量和议决效率。坚持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的各项制度,会议各项报告应在会前印送代表征求意见。合理安排会议议程和日程,丰富审议组织方式,保证代表集中精力认真审议。充分发扬民主,鼓励代表畅所欲言,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基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差额选举制度和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制度,保障代表合法权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代表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各项议案和报告。常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汇总整理代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二、不断提高代表议案提出和审议质量。要通过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组织代表深入实际,了解社情民意,更好地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出议案、建议。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提供服务和指导,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可组织代表就拟提出的议案、建议开展讨论和交流,进一步提高议案、建议的质量。代表提出的议案,凡符合要求的,大会秘书处均应作为议案进行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可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改作建议提出。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要加强与提议案代表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听取并吸收代表的意见。对条件成熟能够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建议列入会议议程;对不能直接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建议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

三、切实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要坚持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领办重点建议、承办单位建议办理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完善办理机制,创新办理方法,提高办理质量。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建议代表的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并每年确定重要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办理,切实推动实际问题解决和落实。重视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的办理。要加强代表建议督办工作,结合常委会年度工作重点,每年选择若干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重点督办。组织开展代表专题视察、调研和办理结果合议等活动,发挥代表在督办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完善办理工作评价和奖惩机制,不断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

四、进一步密切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要坚持和完善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各项制度,始终保持与代表的密切联系,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自觉将常委会工作置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邀请代表尤其是基层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保证每位基层代表至少在一届内列席1次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开展立法、监督等重点工作时,要根据工作内容邀请相关领域代表参加,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发挥代表专业小组的作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继续做好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日工作,密切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对接待和联系中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常委会工作机构应认真整理,交由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五、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法和途径。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代表的法定义务。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各自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要通过走谈访问、接待群众、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运用网络、电话等手段,丰富联系形式,拓宽联系渠道,广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积极参加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开展的活动,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本辖区各级代表开展的有关活动。在省直单位的代表每年应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1次活动。担任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代表应带头参加活动。代表在联系群众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但不直接进行处理。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加强与相关方面的联系协调,积极推动问题的解决。

六、着力增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实效。要加强对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每年初应提出活动指导意见,各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应及时制定年度活动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代表活动,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可开展代表中心组集中活动和代表小组联组活动,也可开展同一辖区内各级代表共同参加的活动,探索以代表专业小组的形式开展活动,不断创新和丰富代表活动形式。根据代表本人要求,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根据代表在视察等活动中提出的要求,探索组织代表集体约见省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就有关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和建议。代表活动要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

七、强化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服务和保障。要认真落实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各项措施,坚持向代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报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和活动、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等情况,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提供有助于代表执行职务的信息。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制定代表五年任职和专题培训计划,不断改进培训方式,突出重点,增强实效,不断提高代表执行职务的意识和能力。健全代表履职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并公布代表履职情况,试行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监督。加强代表履职先进事迹的宣传,把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提名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条件,代表在任期内不积极履行职责、参加有关活动的,换届时不宜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索建立代表辞职制度。

八、努力创造代表履职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要深入贯彻代表法,支持代表工作,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坚决查处妨碍、阻挠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代表权利。建立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负责人联系代表、接待代表等制度,就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情况,主动向代表通报,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省级有关部门要自觉加强与本行业代表的联系,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条件。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代表的活动和培训经费要依法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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