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金54号建议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7-13 20:11:48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金5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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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提

2018〕82号

叶雪程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将非标水果设施大棚建设列入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的建议》(金

54号)收悉。经会商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也是发展高效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2010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14号)要求,我省积极争取农业部、财政部支持,率先在全国开展设施大棚补贴试点,先后将标准化钢架大棚、玻璃温室等纳入补贴范围,并实行项目化管理,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由于设施大棚暂未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我省作为全国唯一试点,在2015-2017年,利用各地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历年结转资金对标准化设施大棚进行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全省共落实设施农业设备补贴资金4.28亿元,新建钢架大棚、玻璃温室等设施面积3600多万平方米,惠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1500多个。

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补贴产品须是定型产品,应当具备统一的规格、技术参数等,为补贴标准的确定和后续的监管提供依据。针对设施大棚缺少国家统一建设标准的实际,我省组织科研院校、生产企业、农机农艺等方面专家研究制定设施大棚相关建设标准,并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确定设施大棚建设标准共

6个(单栋3个、连栋2个、玻璃温室1个)。标准中对设施大棚安全性、耐久性、稳定性、完整性和主要零部件材质、安装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我省对上述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抗风等级不低于10级、抗压能力不低于20厘米雪厚等要求。经过近年来倒春寒、强台风、强降雪等恶劣天气的实践检验,补贴标准化设施大棚项目在安全性、可靠性、可使用年限等指标上明显优于非补贴项目,对引导全省设施农业向高质高效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省主导产业众多,杨梅罗幔棚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农业装备需求旺盛,但由于起步较晚、相关建设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列入省级统一补贴的条件不成熟。

各地可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或在组织实施农业主导产业提升、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项目时,对设施大棚的推广应用予以积极支持。

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出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扶持杨梅罗幔棚等地方农业特色优势产业,

2017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明确对开展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针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设施大棚补贴问题,我省严格执行省政府相关意见,保持功能区的种粮属性,除粮食育秧中心等配套粮食生产设施外,功能区内其他设施大棚建设无法享受财政补助。

目前,我省

2015-2017年标准化设施大棚补贴试点业已结束,下一步我省将积极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争取继续开展设施大棚补贴政策,也将继续加大对地方优势产业农机装备的扶持力度,鼓励地方先行先试,逐步将推广应用较为成熟、符合补贴条件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

感谢您对农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

:省农机局马梁,联系电话:

0571-86757983。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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