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宁波市辖区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告
文件编号:8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ZJSP42-2018-0038
浙价法〔2018〕8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宁波市辖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告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8〕2号),经研究,决定授予宁波市辖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授权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详见附件。
二、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定价权限按《浙江省定价目录》中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的项目执行,同时授予奉化区人民政府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收费定价权限。
三、宁波国家高新区由市人民政府行使定价权。
四、本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宁波市辖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告》(浙价法〔2016〕15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奉化区人民政府定价权限的通告》(浙价法〔2017〕37号)同时废止。
附件:授权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6月13日
附件:
附件:授权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