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4-24 11:43:57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人社发〔2018〕4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的

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5

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7

135

号),经研究,现就省级大病保险筹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提高为每人

40

元。其中,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

60%

从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

40%

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

60%

从子女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

40%

从职工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所需的大病保险资金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中一次性划转。

其他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4

165

号)执行。

新筹资标准自

2018

1

1

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

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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