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全国首部关于荣誉市民工作的地方立法将在宁波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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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近日,《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正式实施。条例也是全国首部关于荣誉市民工作的综合性地方立法,与以往的《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相比,新条例凸显三个特点:
一是荣誉市民的授予对象进一步拓展。1993年宁波市开展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以来,授予对象主要限于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士。随着各项事业不断发展,为凝聚更广泛的力量共同推进名城名都建设,画出最大同心圆,条例将宁波荣誉市民授予对象扩展为所有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外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士和市外其他“宁波帮”、帮宁波人士。
二是荣誉市民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条例增强了荣誉市民授予工作的可操作性,首先在推荐程序上规定推荐和自荐为荣誉市民人选的,按照不同身份分别向侨办、台办、外办和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次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有关授予的议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对授予决定草案表决后通过;最后是增加了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机制,规定在几种情形下市政府应当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三是荣誉市民服务保障进一步细化。针对以往荣誉市民工作中存在的重授予轻服务,重程序轻管理的倾向,《条例》规定了多项举措,增强荣誉市民称号的含金量。如规定荣誉市民在宁波可以享受的七项具体礼遇措施;规定设立“荣誉馆”“荣誉堂”,集中宣传和纪念荣誉市民事迹;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每年听取和办理荣誉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荣誉市民反馈办理结果。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荣誉市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