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价服〔2017〕113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网商银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要求,依法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成本和费用,不得将相关成本和费用转嫁给客户。
二、请各商业银行于2017年1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贯彻落实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文件情况(包括2017年8月-10月3个月取消和暂停收费金额)分别报送省物价局和浙江银监局。
三、各级价格部门和银监部门要督促辖内各商业银行及营业网点严格按要求落实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文件,确保各项降费政策落实到位。
浙江省物价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