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贯彻落实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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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意义。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指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进一步对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推进四众持续健康发展提出相关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2、目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秉承《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大框架,同时吸收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相关重要精神,围绕把握需求导向、贴近基层实践、注重先行先试等三条思路开展工作,重点梳理国家政策许可、地方积极可为的重点领域,先行开展改革探索,力求实实在在地释放出新一轮的改革红利,在全社会形成创业创新的新浪潮。
3、依据: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以及李强省长批示精神,在省级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政策举措的基础上,由省发改委综合代拟《实施意见》初稿。初稿形成后,由省发改委征求省级部门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形成《实施意见(修改稿)》,并由省政府法制办提出《若干意见(修改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主要内容
1、框架:《实施意见》共二十九条,分九个部分:(1)总体要求;(2)创造更为宽松公平的市场环境;(3)打造更为有力的创业创新平台;(4)培育更为活跃的创业创新主体;(5)构筑更为活跃的创业投融资体系;(6)建立更为完善的创业创新人才体系;(7)开启更为广阔的 互联网+ 创业;(8)建设更为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9)健全更为高效的组织保障。
2、内容:主要是:一是总体思路与主要目标,提出力争经过三到五年努力,建成以民营经济和 互联网+ 为特色的创业创新生态体系,以大众创业培育经济新动力,用万众创新撑起发展新未来,奋力开创浙江转型升级新局面。二是创造更为宽松公平的市场环境,积极推动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进一步修改或废止行政垄断、市场分割等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目录。三是打造更为有力的创业创新平台,重点加快推进杭州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双区 运行,设区市结合地方特色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试点和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同时强化重点科技城、开发区(高新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在全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功能。四是培育更为活跃的创业创新主体,充分尊重人才的创造价值,鼓励以高校毕业生为代表的青年创业,保障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同时支持企业高管连续创业和广大浙商回乡创业创新。五是构筑更为活跃的创业投融资机制,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加快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并加快培育创业融资新模式。六是建立更为完善的创业创新人才体系,进一步加大省部合作、省院合作、省校合作力度,引进更多国内知名大学共建研究生院和创业基地,引进更多国内大院大所共建研究开发机构。七是开启更为广阔的 互联网+ 创业,放宽互联网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事前准入限制,鼓励先行先试,在众包、众扶创业等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推广 互联网+ 新经济。八是建设更为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合理的平台服务收费制度和利用创新券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激励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对外开展服务,并注重创业创新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 引的进、留的下,住的久 。九是实施更为有效的组织保障,建立多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激发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活力。
三、术语释义、实施日期
1、术语释义:主要有:
(1) 先照后证 :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娱乐场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等31项前置许可审批改为后置许可审批,各地工商部门一律不再将其作为登记前置,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相关经营范围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2)众创空间:是指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3)初创企业:指在浙江省内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并照章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注册成立时间5年以内的企业。
(4)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的区域。2015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杭州和萧山临江2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杭州国家级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也是国务院批复的第10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批复,国务院同意杭州国家级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发展特点,积极在跨境电子商务、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人才集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互联网创新创业等方面先行先试。
(5)特色小镇:是指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和旅游功能的产业发展空间载体。
(6)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7) 新三板 :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目前,新三板已成为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8)股权众筹融资: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9)创业学院:是指以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坚强的创业心理品质以及复合型的经济管理将才为目标,通过系统全面的创业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培养具有 创新性 、 冒险性 和 主动开拓性 创业人才的学院。
(10) 互联网+ :指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
(11)创新券:是指针对中小企业经济实力不足、创新资源缺乏,大学和研发机构没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动力机制,而设计发行的一种 创新货币 。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用创新券向研发人员购买科研服务,科研服务人员持创新券到政府财政部门兑现。
2、实施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