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省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5-16 13:45:05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浙政办发〔2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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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问:这次省政府专门出台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主要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发展潜力的重大部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确保简政放权取得预期效果和优化市场环境的重要保障。国务院先后出台多个文件、采取多项措施,部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此次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是贯彻《国务院关于 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具体举措,是我省进一步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的全面部署。

问:《实施意见》对进一步深化先照后证登记工作提出了哪些刚性要求?

答:《实施意见》提出了三点刚性要求:一是严格实行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强调工商部门、审批部门根据工商总局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省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做好工商登记、审批工作。市、县政府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工商登记的前置、后置审批事项,也不得擅自改变工商登记、审批的条件或程序。二是全面推行工商登记 双告知 制度。在登记注册办理环节,工商部门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如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规定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商部门还要将申请人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三是依法公开后置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要求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科学合理界定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问:《实施意见》在全面落实监管原则明确监管责任上主要聚焦在哪些方面?

答:《实施意见》着重作了三方面的明确:一是严格执行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原则。《实施意见》明确了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的原则,简称 四个谁 ,这是职责法定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厘清监管责任的基本准则。对国务院《意见》明确的186项监管事项,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监管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得推诿扯皮。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明确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二是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工商、审批、行业主管等部门的 日常监管、发现问题、依法查处 三类监管职责和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牵头部门作了更加具体的分工和明确。三是依法规范共同查处机制。由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相关部门的 三定方案 和执法人员等情况,确认有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形;市、县政府可以确定共同查处的牵头部门。

问:《实施意见》就建立健全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提出了哪些任务要求?

答:《实施意见》提出了两项任务要求:一是建立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2016年底前,依托政务服务网建设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工商、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登记、审批信息及监管信息双向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完善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企业信息交换共享目录,明确企业信息的名称、范围、标准和要求,部门间实行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

问:《实施意见》对加强市场监管风险的监测研判和预警防范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实施意见》就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风险的监测研判和预警防范提出了两项建设性措施:一是工商、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牵头开展市场监管的风险监测、评估。二是地方政府要牵头组织工商、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会商制度,定期汇总研判,及时预警和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化解。

问:建立健全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意见》重点强调哪两个层面?

答:一是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浙江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将企业信息公示与企业信用监管结合起来,依据信用分类、风险等级、监管职能,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二是实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2016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托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制定失信惩戒清单,在各领域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落实对失信企业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

问:强化企业主体意识,完善社会共治格局,《实施意见》提出哪三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答:一是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治,强化主体责任。定期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依法经营法律培训、企业信息联络员的信息与信用管理培训。制定企业信息与信用管理规范指引,推广企业信息与信用标准化管理,鼓励支持企业参加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活动,二是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监督作用。支持消费者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参与市场监督,支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社会化信用信息公示服务。三是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的引导规范作用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畅通举报渠道,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群众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

问:对《实施意见》中提到的 先照后证 事中事后监管 双告知 企业经营异常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失信被执行人 等专业术语,如何通俗理解?

答:先照后证,是指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审批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国家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与事前审批监管相对应的概念,特指构建一个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形成企业良好营商环境。

双告知,是指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省级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企业经营异常,是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2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2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2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2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问:《实施意见》的解读机关是谁?

答:解读机关:浙江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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