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卫计委  法律法规网 2016-04-19 19:35:10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卫办疾控函﹝2016﹞37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卫办疾控函﹝2016﹞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中国疾控中心:

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必要经费,不走过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宣传周活动落到实处。重点宣传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

二、各地要采取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宣传优势的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12320热线等新平台新载体,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传播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实现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俗化和普及化。用人单位要结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创建健康工作场所、健康企业等工作,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标语横幅、内部网站、手机短信等形式开展宣传互动,提高活动的参与度,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各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将日常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与宣传活动有机结合,积极参与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活动。

三、各地要紧紧围绕宣传主题,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制定适宜宣传策略,强化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尤其要深入企业、车站、市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的知晓度和影响力。活动结束后,各地要注意总结宣传周活动的成效、经验和问题,及时提炼先进经验和宣传典型做法,并加强信息报送,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和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宣传周活动的开展情况将作为评估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指标。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田芳

电话:010-687918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人:邱明月

电话:010-84208257

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郦净

电话:010-64463002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高峰

电话:010-68591847

附件:1.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2.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6年4月14日

附件1

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1.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2.健康工人健康企业健康中国

3.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健健康康退休

4.健康就是财富

5.职业健康幸福

6.健康劳动,幸福生活

7.创建健康企业,促进劳动者全面健康

8.科学防治职业病

9.关注职业卫生,关爱幸福人生

10.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11.创建并推行健康企业文化

12.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

13.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提高劳动者健康素养

14.工伤保险,有力的保障

附件2

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形式(次数/份数)

省级

/市级

/区级

合计

研讨会、主题报告会、员工座谈会、知识讲座等活动次数

知识竞赛、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创作竞赛次数

新闻报道次数

现场咨询人次数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报道次数

公益短信、微博、微信、在线访谈等新媒体报道次数

印发宣传材料份数

制作和发放专题宣传(视频)片数

深入企业宣传份数

培训班次数

接受培训人数

职业健康检查义诊次数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出动宣传人员数

出动宣传车次

特色活动(可另附页)

对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另附页):

填表人: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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