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莆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莆政办〔2017〕156号
发布时间:2017-10-23
实施时间:2017-10-23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动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政务督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要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执行到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职责与职权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政府督查室、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具体实施,政府各部门要统筹联动,做到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内外结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一)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督查工作。
(二)各级政府办公室是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督查室是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政务督查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所协调和联系部门政务督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政府各部门是政务督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主管业务的政务督查工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作用,赋予督查机构必要的职权,确保督查机构的权威性。
(一)督办权。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政府督查机构有权进行督查督办。
(二)协调权。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督查事项,政府督查机构可召集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明确工作任务。
(三)知情权。政府督查机构负责人应列席参加本级政府(管委会)或本部门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参加本级政府(管委会)或本部门领导组织的重大调研、现场办公等活动。
(四)通报权。政府督查机构可以对落实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工作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原则与内容
第六条政务督查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工作规则开展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和政府权威。
(二)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三)注重实效。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深入调查,掌握实情,把握症结,研究解决办法,全面提升行政效能。
第七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督查机构要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督查工作。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本级政府批示、交办的和上级机关对本系统、本部门有明确要求的督查事项;
(二)本级政府重要会议作出的决策部署;
(三)本级政府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
(四)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督查事项;
(五)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以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六)市政府领导开展下基层调研活动议定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章程序与方法
第八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督查机构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一)立项。对需要督查的事项,督查机构要进行登记、编号、分解立项,逐项明确牵头领导、承办单位、责任人员和办结时限,提出具体的办理要求。
未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以及属部门内部职能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不予立项。
(二)交办。督查事项立项后,督查机构将督查事项以《督办通知》等形式转交具体承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督办通知》要求办理。
(四)督办。督查机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办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限时办结。
(五)反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向督查机构如实报告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因故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办结的,应说明原因。
(六)审核。督查机构对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要及时审核,对不符合督办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一般应在次日办理反馈;特殊情况,督查机构可要求承办单位立即重新办理并反馈。
(七)报告。督查机构要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及时报告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对综合性、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要全面分析有关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对策。
(八)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和承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备查。
第九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督查机构要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不断完善督查方式方法。
(一)书面调度检查。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要以《督办通知》的形式,书面通知承办单位,明确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承办单位要根据《督办通知》要求,书面报送办理情况。
(二)电话督导检查。对紧急督查事项,或不适合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电话通知承办部门和单位抓紧办理,并跟踪进展情况。
(三)运用网络督查。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政务督查网络平台,推进政务督查电子化、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网上立项、网上交办、网上督办、网上反馈、网上考评”等督查工作制度,推动部门协同、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督查督办科技化水平。
(四)组织现场督查。对情况复杂、承办单位落实有难度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督查,研究解决问题。
(五)组织联合督查。对需要由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开展的督查活动,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可以牵头组成联合督查组,联合开展督查。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人员抽派、资料提供、报告起草、政策把握等工作。
(六)邀请视察检查。围绕政府重点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落实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认真吸收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
(七)引导舆论监督。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切的民生实事等事项,组织协调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络等媒体开展新闻督查,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强化舆论监督和正确引导,促进工作落实。
(八)实地复核调查。对督查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地核查和复核,采取“回头看”“再督查”等形式,实地查看情况,当面听取群众意见,坚决防止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确保问题妥善解决、工作真正落实。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督查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水平。
(一)明确工作责任。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须报单位领导签批,明确责任单位(科室)及承办人员,制定落实措施;对重点、难点督查事项,主要负责同志要主持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安排部署。涉及多个单位的督查事项,牵头单位要主动承担牵头责任,加强与配合单位的协调和沟通;配合单位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督查任务。同时,承办单位要善于举一反三、由点及面,推动同类问题的解决。
(二)严格办理时效。对中央和省、市印发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凡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对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督办通知》要求的时限完成办理工作,办理期限原则上为10天,涉及政策性研究事项20天内报送研究结果;需要延期办理的批示件,应由承办单位向有关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所延长时间不超过30天;领导同志有明确办理时间要求的,按领导同志要求办理;对重大或有时限要求的批办件,要立即办理并报告结果;转办件无需反馈办理结果。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时限,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保证办理质量。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要求时限完成办理工作,实事求是地上报督查情况报告。督查情况报告应观点明确、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建议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督查情况报告格式要规范,应使用本级机关正式公文,标明发文字号、签发人,加盖本级机关公章。承办单位要根据督查内容相应附上现场图片,图文并茂供领导阅批。督查情况报告应通过政务网络督查平台反馈。
(四)实行台账管理。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督查机构对督办事项要按照“一个督查事项,一个办理内容、一个牵头单位、一个责任领导、一个办结时限”的要求,逐一挂号录入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办结一个,销号一个,做到查必清、办必果,确保所有督办事项不漏项、不留尾巴。
(五)督促整改到位。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督查机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盯住不放、加强协调,督促有关地区或部门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对批办件、督办件的办理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通报表扬。建立完善督查工作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宣传抓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对成绩突出的督查机构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发挥示范激励效应。
第十二条量化考核。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各级各单位绩效考评,严格按照《市政府工作规则》落实情况考评内容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领导约谈。对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不重视、不认真履职,整改成效不大、进展缓慢的,由本级政府领导或督查机构约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约谈的有关材料,必要时由督查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移送效能建设机构。
第十四条效能处理。对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不重视、不认真履职,严重滞后或未办理的,督查机构可移交效能建设机构进行效能督查、效能问责和绩效运用。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督查机构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把督查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新的形势任务相适应。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统筹考虑政府督查机构负责人选配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督查人员选拔和培养,配备得力干部,做到专职专用。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财政部门要将督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加强督查干部能力建设,要采取上挂下派、以干代训、业务交流、外出学习等方式,强化督查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督查工作人员抓落实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人才储备制度,从下级政府(管委会)、各部门选择作风优、专业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组建督查工作人才库,定期开展学习培训,实行动态管理,为实施专项督查和“大督查”储备人才。
第十九条各级各部门督查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树立督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莆政办〔2006〕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