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财政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8-16 17:42:11  评论()

文件名称:广西出台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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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近日,广西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对广西跨省异地就医人员范围、就医流程、就医管理服务、就医资金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异地就医人员范围。参加广西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规范跨省异地就医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实现动态管理,及时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由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外省异地就医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人员信息。

三、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一是实行就医地统一管理。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服务和管理;二是规范政策待遇。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三是逐步扩大结算范围。要在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直接结算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范围,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等纳入结算范围。四是加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各以适应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制度、引导合理的就医秩序为目标,按照满足不同疾病诊疗需求、方便群众就近就医的原则,科学确定本地开展跨省异地就医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为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四、强化异地就医资金管理。一是建立预付金制度。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在省际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自治区社保局根据部级经办机构核定的预付金额度(含紧急调增额度),按规定预付跨省异地就医医保基金预付金,并根据各市上年度平均三个月跨省异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额确定并预收各市预付金额度。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二是规范资金预付和清算。跨省异地就医清算按照部级统一清分,自治区、市两级清算的方式,按月全额清算。自治区社保局负责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和清算资金自治区内归集和划转,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和清算资金省际间划拨,各市社保局负责本统筹地区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和清算资金的上解。三是加强资金管理。划拨跨省异地就医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预付金在就医地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就医地所有,预付金在自治区财政专户、自治区结算户中产生的利息归自治区,作为自治区本级医保基金。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截止2017年8月上旬,自治区财政厅共计向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划转异地就医预付金2368万元,确保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按时结算。广西接入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已有285家,覆盖全区各市、县,已成功结算异地跨省异地就医70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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