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徐明:科学谋划主动作为 认真贯彻落实公益诉讼立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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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谋划主动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公益诉讼立法新规定
——专访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明
徐明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立法修订后,黑龙江省检察院按照最高检部署要求,迅速召开党组会,认真学习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如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近日,记者对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明进行了专访。
记者:
这次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新职能,请您谈谈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徐明:
从立法层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具体贯彻落实,是党的政策法制化的重要体现。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完善和发展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丰富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使得公益诉讼的类别由原来的单一民事公益诉讼发展为民事和行政两大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主体增加专司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有效解决和弥补了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的障碍和缺失,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价值。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发展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法律监督体系的重大发展,是检察职能的重大调整,立法赋予了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新内涵,完善了检察监督格局,巩固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健全了国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记者:
作为非试点省份,黑龙江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主要做了哪些相关工作?
徐明:
黑龙江虽然不是试点省份,但全省检察机关紧跟要求和部署,前瞻应对,主动作为,做了大量的公益诉讼准备工作,主要是: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调研和线索收集工作。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准备工作,2016年和2017年的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均要求各地做好公益诉讼调研和线索收集储备工作。省检察院将该项工作列入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点,作为重点工作进行推进。今年3月29日召开的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要求,加强公益诉讼调查研究,结合林业、农垦、煤炭、石油等地域特色,重点做好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公益诉讼线索的收集、评估和管理。6月22日,省检察院在哈尔滨和牡丹江召开了公益诉讼准备工作推进会,对公益诉讼准备工作进行部署推进。省检察院还建立了每周专报制度,及时掌握各地工作情况,提高对下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摸排评估线索,明确取证方向。截至2017年6月30日,全省检察机关共摸排收集公益案件线索132件。从公益案件线索类型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122件,占92.4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5件,占3.79%;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案件3件,占2.27%;其他领域2件,占1.52%。对已经摸排的案件线索,我们从案件主体、案件证据、案件风险等方面逐案进行评估研判,并根据评估情况,明确调查取证方向和监督手段,确保监督实效。
三是开展调研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领域,为适应工作开展需要,提高履职能力,我们组织开展了业务培训和调查研究工作。举办了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员额检察官业务素能培训班,邀请试点省份公益诉讼业务专家作了专题讲座。成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研究”课题组,对公益诉讼涉及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由三级院干警组成两个调研组赴甘肃、贵州、广东、云南四个试点省份调研学习经验做法。派员参加了安徽省郎溪县检察院诉县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诉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观摩庭,现场学习公益诉讼庭审程序和应诉技巧。我们还组织编发了《公益诉讼一本通》,对涉及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等进行汇编整理,供全系统民行检察干警学习借鉴。
记者:
据了解,公益诉讼立法确定后,省检察院及时召开了党组会研究部署公益诉讼工作,下一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举措?
徐明:
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黑龙江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公益诉讼立法新规定,把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作为全局性重点工作进行强力推进,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举措:
一是向省委、省人大汇报公益诉讼工作。党委重视、人大支持是公益诉讼工作顺利推进的保证,我们将向省委政法委和省人大汇报公益诉讼工作,提请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解决公益诉讼鉴定费和环境治理修复费问题;加快推进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今后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将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公益诉讼重大工作部署和重点案件办理情况,取得党委、人大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是与法院建立沟通联系机制。修改后的两大诉讼法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加强与法院联系,将就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理程序、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争取形成会议纪要或联合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公益诉讼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是加强与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我们将向省政府通报公益诉讼立法和有关工作情况,争取理解支持,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与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等涉及公益诉讼领域的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协作配合机制,在调查取证、法律政策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取得支持和配合。
四是组建涉公益诉讼司法鉴定专家库。环境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专业性强,污染程度的检测和损害后果的鉴定评估都需要专业的检测、鉴定评估机构的技术支持。省检察院将选聘具有法定资质的人员组建全省涉公益诉讼司法鉴定专家库,为相关领域的公益诉讼提供鉴定意见和专家咨询意见。
五是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结合司法责任制和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根据检察业务专业化发展需要,完善民事、行政检察机构设置。我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省检察院将成立行政检察处,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市分院可以设立行政检察机构,基层院大部制改革时必须成立民事和行政检察部。针对公益诉讼的办案特点,我们将把熟悉调查核实和出庭应诉工作,具有自侦、公诉等部门工作经验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保证人员配备与公益诉讼职能拓展和业务增长相适应。省检察院已经单独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选调了15名工作人员,目前正在考核阶段。
六是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新闻媒体,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新职能和典型案例,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记者:
黑龙江是一个生态环境和资源大省,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方面,如何体现自身的特色,打造龙江品牌?
徐明:
黑龙江既是环境大省,也是资源大省,得天独厚自然资源优势,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对我们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据统计,黑龙江省具有29个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11个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27个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全省已建成自然保护区249个,其中国家级36个,省级8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位列全国第一。黑龙江有三江平原、四个煤城和一个油城,具有丰富的耕地、森林、草原、湿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今后公益诉讼工作中,我们将结合省情特点和地域特色,以专项活动为抓手,开展保护大小兴安岭、三江平原等区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专项监督活动,构筑我国东北部生态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