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綦江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3-06 16:30:3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綦江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6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61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6〕6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799号) 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建设范围

农业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前提下,鼓励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工矿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不得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及城镇拓展区范围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以及有条件建设区流转土地、修建农业设施。农业设施建筑用地应尽可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内进行建设。

二、严格控制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

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设施农业项目达到规定的最小规模,方可按规定比例使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中检验检疫监测设施用地、疫病虫害防控设施用地、管理用房设施用地、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用地等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单宗面积不得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单宗面积不得超过15亩;进行水产养殖的,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单宗面积不得超过10亩。配套设施用地中晾晒场用地、粮食烘干设施用地、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用地、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用地等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亩以内。

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筑不得超过3层。不得修建与农业生产无关的建筑,严禁修建经营性用房。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筑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建筑物风格风貌设计进行控制管理,原则上要与当地既有的风格风貌保持一致。

三、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

设施农用地由现行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国土房管部门、区农业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农业设施用地具体按以下程序申请备案后使用。

(一)设施农用地申请

经营者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施农用地选址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经营者不予受理;对符合要求的,设施农业经营者根据设施农用地报批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后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

(二)设施农用地初审

经营者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拟定三方用地协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设施农用地范围、建筑风格风貌设计等进行重点审查,并按规定签注审查意见。

(三)签订用地协议及公告

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通过镇街、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将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和三方用地协议草案向社会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正式用地协议。

(四)土地复垦费用缴纳

经营者按照土地复垦有关规定,填报设施农用地复垦表,并参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程1.2万元/亩标准在土地复垦费用专户中按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五)审核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持设施农用地备案报批资料(详见附件)向区国土房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国土房管部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农业部门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经营者在土地复垦费用专户中按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对设施农用地超过规定面积、设施农用地复垦表不符合有关规定、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不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区国土房管部门和区农业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督促纠正。在此期间,经营者不得动工建设。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参照上述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区国土房管部门、区农业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对已备案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后期巡查监督,对超范围、超规模建设和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凡是不听劝阻继续实施建设活动、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当事人土地违法责任;对在设施农用地备案中,存在弄虚作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用地规模等行为的,应撤销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区国土房管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和利用监管,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设施农用地复垦表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户中按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及时做好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台帐管理工作。

区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初审职责,对农业设施规划、选址、建设、监管负总责,监督经营者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对超范围、超规模建设和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对于监管不力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纪委(监察局)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共同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綦江委发〔2015〕7号)文件规定,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设施农用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附件

设施农用地备案需提交资料及要求

1.农业设施用地申请;

2.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用地规模,拟建设施类型、用途、数量和标准以及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3.土地流转合同、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及该协议公示照片(公示后需经村社签注公示意见);

4.经营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设施农用地复垦表;

6.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7.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平面布置示意图,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1∶10000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3张图需镇街政府、国土所、经营者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8.80坐标勘测定界报告(须对项目总用地面积进行勘界,勘界报告中除总面积的土地分类表外,还需提供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分类表)及定界图(电子数据图);

9.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业部门批复文件。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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