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巫山县关于印发巫山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3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6〕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巫山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暂行办法。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并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其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地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该案件办理地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方式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信件、电话、邮件三种方式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净坛一路80号财政大楼703,电话:023-57691357,邮箱地址:cqwsjr001@163.com、cqwsjrb@126.com
第八条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报县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跨区域案件,及时报市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九条 经核查属实,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在全国、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一次性50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部门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