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2-22 16:31:04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76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765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6〕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九龙坡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九龙坡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九龙坡区粮食安全,根据《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油,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油供求平衡,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权属区政府,储备规模由区政府确定,储存方式采用固定储备与活储备相结合。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区级储备粮油实行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区商务局是区级储备粮油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区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负责总体布局、拟定宏观调控意见、行政管理、储备结构等,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审核认定承储资格;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区政府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政策、制度的条件下,由农发行负责落实区级储备粮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西部物流公司在担保期间应对承储企业贷款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区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按照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下达的收购计划,组织实施储备粮油收购工作。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储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区级储备粮油贷款资金筹措及管理;积极应用先进的科学储粮技术,加强区级储备粮油保管及经营管理,并对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内部管理制度(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备案),接受区级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含数量核查)包括日常检验和监督检验。日常检验由承储企业负责;监督检验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油计划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油计划主要包括新增、轮换、销售等。

新增储备粮油计划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根据重庆市政府的要求和区政府宏观调控需要,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承储企业组织执行。

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油实际库存和品质情况以及入库年限,按照国家或市规定的储藏年限,提出分库点年度轮换的品种、数量计划,经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承储企业应将各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油收购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油收购包括新增储备和轮换。

第十三条 新增区级储备粮油收购价格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

第十四条 收购的粮油应是当年产新粮油,收购上年生产粮油应报请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质量和数量确认:

(一)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要达到国家标准和重庆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实行粮油入库和库存及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二)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数量、品质检测委托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检测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级储备粮油入库后,承储企业要向区商务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区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粮油质量检验机构等单位组成综合验收组,对入库粮油的数量和质量及仓储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粮油转为区级储备粮油;验收不合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油储存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或市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常规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温度、湿度、水分、虫害密度及酸值、过氧化物等条件;

(四)具有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资产状况、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遵循有利于区级储备粮油合理布局、有利于区级储备粮油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区级储备粮油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与区商务局签订区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市、区有关储备粮油管理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依照上述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重点实施以下管理:

(一)区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仓外专仓标识为“QC”。

(二)区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不得在区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

(四)承储企业不得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和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五)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防火、防盗、防备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发现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七)承储企业不得以区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条 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在承储中出现重大违规的承储企业,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油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安排承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油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每月上报《九龙坡区区级储备粮情况月报表》。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统一的区级储备粮油专账、分仓帐卡。专卡一式三份,仓内挂一份,承储单位和保管员各持一份。仓间调整、轮换或数量变动时要及时更换新卡。旧卡由承储单位存档4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承储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批准。

第五章 区级储备粮油轮换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区级储备粮油在轮换出库前应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即:稻谷每3年轮换100%,小麦每5年轮换100%,玉米每2年轮换100%,大豆每2年轮换100%,菜籽油每2年轮换100%。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

区级储备粮油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轮换,但不得延期轮换。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于每年年底向区商务局提出下年度区级储备粮油分库点轮换的品种、数量计划、轮换方式等情况,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定后下达承储企业组织执行。

第二十七条 轮换申请和审批:

(一)区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每年11月20日前向区商务局提出下年度区级储备粮油分库点轮换的品种、数量、轮换方式等书面申请,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定后下达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对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粮油不宜储存,由承储企业向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按轮换方式进行补库。

(二)承储企业要按照轮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换)的,视同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将轮换汇总验收情况和相关数据资料要分别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用先销后购方式进行轮换的区级储备粮油,其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

第三十条 承储粮油企业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下达的轮换计划,根据区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储备粮油轮换,负责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轮换管理;

(二)根据区级储备粮油质量情况,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申请上报区商务局;

(三)汇总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台账(包括存储库点、仓号、品种、数量、入库时间、品质检验报告文号等),在品质检验报告出来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审核备案,并抄送农发行。

第六章 区级储备粮油动用

第三十一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区商务局下达出库令,承储企业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改变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一)市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油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经区政府批准动用的区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产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区财政。

第七章 区级储备粮油补贴

第三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由管理费用、利息、价差、储存损耗和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组成。管理费用包括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新增粮油入库费用、检验检测费用、公司运行费用等。储备补贴按重庆市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储备补贴拨付程序和时间。入库经检验合格后每季度拨一次款,承储企业每季末25日前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区商务局在下季初将储备运行费划入承储企业指定账户。

第八章 区级储备粮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粮食法规等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有关资料、账簿、凭证;

(四)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调减储存计划。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级储备粮油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相关部门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破坏区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并将情况及时告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下达区级储备粮油收购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油情况,又不责成储备粮公司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在储备粮油监管中营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五)故意泄露储备粮储存地点、品种、数量等秘密的。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拒绝整改,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代储资格。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套取的财政补贴全额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挪用、截留粮油收购贷款资金的;

(二)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三)对区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市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表不符的;

(四)发现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立即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按规定报告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及审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的;

(七)在区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的;

(九)造成区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

(十)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销售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十一)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

(十二)以区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三)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和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第四十三条 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暂停、取消委托检验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国家操作规程或委托要求抽取区级储备粮油样品的;

(二)不按时完成抽样检验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擅自篡改粮油质量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导致区级储备粮油质量、数量失真,带来重大影响或者损失的;

(四)出据虚假检验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 破坏区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高新区管

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印发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