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73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73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
渝环发〔2016〕17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分类精准放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3日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坚持“分类精准下放”、“放管服结合”,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渝府发〔2015〕1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将环评文件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6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二、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项目(详见《目录》)的环评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除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负责审批。
四、跨区县(自治县)的水库、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输油输气管网、输变电、公路、铁路、桥梁、内河航运等项目环评文件,可由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部门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协商不一致可报市环保局审批。
五、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认真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政策要求,建立环评文件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环评文件审批流程,实行集体决策。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规范审批人员行为。强化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确保环评文件审批质量。
六、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要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配备专业仪器设备,加强人员教育培训,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工作提供保障。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在现有基础上提升监督管理能力后,可向市环保局申请扩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七、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台帐与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查处。对环境保护部和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要纳入日常监管,并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规定《目录》执行。
九、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中出现错误的,市环保局可以进行纠正。对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可以暂时上收其部分或全部环评文件审批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实施环境保护区域限批。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6年版)
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目录(2016年版)
项目类别
环保部审批项目
市环保局审批项目
区县环保局审批项目
农林水利
1. 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水库;
2.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事工程。
/
其他
能源
1. 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5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
2. 核电厂;
3. 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4.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5. 跨境、跨省输油输气干线管网项目(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1. 新建、扩建火电站;
2. 新建、扩建燃煤热电站;
3. 风电站;
4. ±400千伏和非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220千伏和非跨省(区、市)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
其他
交通运输
1. 跨省新建(增建)铁路,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铁路;
2. 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3. 在沿海建设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的集装箱专用码头;
4. 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
5. 新建运输机场。
1. 新建一、二类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2. 国家高速公路。
其他
机械电子
/
1. 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2. 新建电镀项目;
3. 干线支线飞机、通用飞机和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
4. 新改扩建电路板项目;
5. 新建、扩建铅酸蓄电池项目。
其他
轻工纺织
/
1.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废纸造纸及印染项目。
其他
原材料
1.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2.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3. 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1. 新建、扩建矿石炼铁项目;
2. 除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以外的炼油项目,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扩建项目,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3. 新建乙烯、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
4. 新建稀土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项目;
5. 新建黄金采选项目;
6.新建、扩建化工和化学合成制药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化工技改和化学合成制药技改项目(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除外);
7.电解铝、氧化铝项目,
新建和扩建铅及再生铅冶炼项目。
其他(其中,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可以审批本辖区内除环保部、市环保局审批以外的所有化工项目和化学合成制药项目(新建乙烯、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除外);其它区县审批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化工技改和化学合成制药技改项目)
城建
社会事业
特大型主题公园
1. 大型主题公园;
2.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3.主城区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4. 日调水 50 万吨及以上、或者跨区县(自治县)调水的城市供水项目;
5.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项目。
其他
核与辐射
1. 核设施;
2. 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3.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1. 豁免水平以上,除移动通信基站、100千瓦以下广播电视发射台以外的电磁辐射项目;
2. 豁免水平以上,除使用Ⅲ类射线装置、Ⅳ、Ⅴ类放射源以外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其他
涉密工程
绝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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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其他行业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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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市环保局和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负责审批环评文件以外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