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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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9-23 12:00:2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61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610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江北府通告〔2016〕6号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9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2016〕130号)要求,区政府现将江北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有关行政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铁山坪街道、郭家沱街道、鱼嘴镇、复盛镇、五宝镇,面积共221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高污染燃料主要是指非机动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公斤)。

(三)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公斤)。

(四)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于2016年9月30日前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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