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丰都县关于严禁在林区及野外违规用火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8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84号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林区及野外违规用火的通告
丰都府告〔2016〕2号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防火期内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林区及林缘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一)带火种入山;
(二)烧荒垦地、烧荒燎地坎、烧灰积肥;
(三)烧火取暖、烘烤食物、烧蜂驱兽;
(四)在坟头烧钱化纸、燃放鞭炮;
(五)使用明火照明;
(六)使用枪械狩猎、打靶射击;
(七)其它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二、严禁幼儿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在无监护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森林防火区。
三、对违反规定在林区及野外违规用火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林区及野外违规用火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制止,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70710119、70719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