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梁平县关于加强百里竹海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9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93号
梁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百里竹海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告
梁平府告〔2016〕7号
为进一步加强百里竹海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授权百里竹海(重庆)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百里竹海景区(含缓冲保护区)管理和开发建设,涉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资源保护。
二、百里竹海景区(含缓冲保护区)景点建设、核心景区的民房建设、道路建设应当征得百里竹海(重庆)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同意后,按照职能职责由相关乡镇或部门办理。
三、禁止在百里竹海景区(含缓冲保护区)从事以下活动:
(一)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搭乱建;
(二)开山炸石、采矿、采砂石;
(三)倾倒垃圾及固体废弃物;
(四)随意变动、侵占、修缮、拆除古迹文物等;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百里竹海景区(含缓冲保护区)区域内突击栽种各类林木。
(六)违反规划侵占土地施工建设。
(七)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等其它损坏百里竹海景区(含缓冲保护区)资源的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在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百里竹海景区(含缓冲保护区)范围内采矿许可证等有损百里竹海景区(含缓冲保护区)资源的行政许可;已经取得有损百里竹海景区(含缓冲保护区)资源行政许可的企业和单位,在该行政许可到期后,不得再继续实施相关行为。
五、百里竹海景区(含缓冲保护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随意改建和扩建;未经审批已经在建的应当立即停止,并依法接受处理;与景区建设有冲突的农房、建构筑物、坟墓应当分期分批迁移。
六、有关职能部门及纳入百里竹海景区(含缓冲保护区)范围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户籍管理,不得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及分户。
七、有关职能部门及纳入百里竹海景区(含缓冲保护区)保护范围的乡镇及村均应按照本通告执行(名单详见附件),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相互监督;要主动承担起保护和管理责任,凡发现破坏景区(含缓冲保护区)生态资源的行为应主动举报(举报电话:023-53888113)。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百里竹海景区(含缓冲保护区)涉及乡镇及村
梁平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3日
附件
百里竹海景区(含缓冲保护区)涉及乡镇及村
新盛镇:银新村
龙门镇:花庙村
虎城镇:大荣村
龙胜乡:三和村
竹山镇:竹丰村、猎神村、大塘村、正和村、邵沟村、竹山镇街道社区、正直村
明达镇:新益村
礼让镇:凤凰村、玉石村、河川村
聚奎镇:海峰村
屏锦镇:竹海村、天生村、明月村、龙溪村、新桥社区、七桥村
竹海林场:原煤沟管护站、天生桥管护站、大垭口管护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