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文件文本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59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598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以下简称《地票管理办法》),现就地票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差异化使用地票
《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使用地票的建设用地位于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实行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实际使用地票数量25%的比例,对城市发展新区各区县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按实际使用地票数量50%的比例,对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各区县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按以下方式管理和使用:
1.市国土房管局分区县建立地票使用管理台账,根据地票使用情况,实时登记并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
2.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区县自行安排用于办理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手续。
3.配给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由各区县按规定落实布局,并按规划实施管理规定报批。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范围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提供等量地票;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范围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提供等量的地票或提供等量按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配给本区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关于经营性用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
《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2009年1月1日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办理用地手续、但还未供应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对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推行“持票准用”制度。在严格执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地票办理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基础上,凡2009年1月1日后办理土地征转用而未使用地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作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
经营性建设用地包含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避暑休闲地产、营利性养老养生项目、加油加气站、经营性公墓、营利性旅游项目等用地,应当使用地票。
(二)补充使用地票面积按拟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红线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原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算。
(三)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区县国土部门应提供该宗土地在征转用环节已使用地票的凭据(包括地票证书号及使用面积等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已使用地票证明的,按以下流程补充使用地票:
1.区县国土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明确拟补充使用的地票面积及提供地票的主体。其中,由土地供应方提供地票的,应载明相应的地票证书号;由土地竞得主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提供地票的,应在土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竞买文件及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中明确需竞得人提供地票的相关事项,同时明确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地票的,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买资格,且不退还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定金),并有权将竞得人的违约行为记入土地市场诚信档案,取消竞得人一定时期内在重庆市范围内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资格。
2. 主城区土地招拍挂成交后,市土地交易机构将出让土地对应的地票证书号及面积抄告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属土地出让环节补充使用地票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核销相应地票面积;远郊区县土地招拍挂成交后,区县国土部门在进行土地出让监管备案时,应将对应地票证书号及面积抄告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属土地出让环节补充使用地票的,区县国土部门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核销相应地票面积。
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国土部门应核验地票使用情况,留存相应凭据,纳入宗地出让档案。
(四)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土地交易机构等单位对各区县国土部门落实补充使用地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补充使用地票规定的,市国土房管局责令区县国土部门限期补充使用地票,可以对违规区县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该区县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
2.暂缓拨付区县已交易地票的复垦成本。
3.扣减按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应配给区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4.暂停安排除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之外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5.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报有权机关按《地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土地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按以下方式管理使用:
1.在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由市国土房管局分区县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2.区县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将本区县在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用作差异化政策配给指标,或用于工业、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用地征转用。属市级平台公司补充使用地票的,市国土房管局对收回的地票指标统筹管理使用,但不得用于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征转用。该指标使用时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3. 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可与其他地票组合使用办理同一农用地转用手续,但不得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组合使用。
三、关于地票使用与建设用地规划空间管理
《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票可以在有条件建设区落地,增加建设用地规划空间。
(一)区县需要在有条件建设区等区域增加建设用地规划空间的,应使用地票,通过合规性审查后,可办理用地手续。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区县在允许建设区使用地票或按“持票准用”补充使用地票的,可以根据已经使用地票的数量,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平衡方案,调增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并按程序报批。
(三)市国土房管局分区县建立地票使用及增加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台账,实时登记各区县已使用地票的编号及数量、可增加建设用地规划空间面积、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等情况。
(四)建立检查和定期评估机制,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确保规范运行。
四、关于违法用地查处整改中使用地票
《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均可以使用地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为提高违法成本,促进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可以将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纳入使用地票的范围。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违法用地查处整改中,需要补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完善用地手续的,可以使用地票。其中,违法用地属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和整改方案中明确要求使用地票完善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应当使用地票。
(二)使用地票完善用地手续时,由违法用地项目所在区县提供查处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完善用地手续的相关程序报批。
(三)违法用地查处整改中使用地票,不享受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的规定。
五、关于地票成本预分摊
按照《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地票取得成本可以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地票成本可在使用地票时计入土地成本,也可进行预分摊。地票成本预分摊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市级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园区建设单位,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购得且未摊销成本的地票,可将其价款纳入其储备整治或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成本中,出让时提前收回。
(二)市、区县国土部门对地票指标使用和成本分摊情况建立台账进行管理,避免重复使用地票和重复摊销地票成本;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土地交易机构等单位,建立地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地票业务数据库,实现地票使用和地票成本摊销的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三)地票成本预分摊办理流程:
1.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符合条件的地票购得人可以向区县国土部门提出地票成本预分摊申请。经区县国土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的,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同意或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宗经营性用地可以预分摊一张或多张地票的价款。申请地票成本预分摊时,需说明对应的地票证书号及每张地票拟分摊的面积和价款。原则上,拟预分摊成本对应的地票面积不得超过出让土地面积。预分摊的地票成本经审计确认后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2.含有预分摊地票成本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成交后,地票购得人(相关政府投融资平台、储备机构、园区建设单位)即可持地票证书、土地出让成交确认文件等材料申请办理地票成本预分摊签注手续。主城区的地票成本预分摊由市国土房管局授权市土地交易机构签注,主城区外的由区县国土部门负责签注。签注内容应同时抄告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办理地票成本预分摊签注时,应在地票证书上标注预分摊地票成本的出让地块位置、土地出让成交确认文件文号、分摊价款的票面价值及其对应地票面积、分摊后剩余票面价值及其对应面积等信息。
(四)地票成本预分摊后,可使用的地票指标面积不变。使用成本已预分摊的地票办理土地征转用时,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但已摊销成本的价款不得计入征转用的土地成本。
(五)办理地票落地使用手续和在土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的,核减地票指标面积时,应标注所用地票的票面价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6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