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荣昌区关于印发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二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9-08 18:07:10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荣昌区关于印发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二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55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559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

促发展二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荣昌府发〔2016〕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二十五条措施》已经2016年3月31日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    

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

二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实体经济发展深化年”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确保实现稳增长促发展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培大育强工程

(一)设立特别贡献奖。入库税金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并依法纳税(下同),当年度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重庆市荣昌区工业经济发展功臣”称号;入库税金达5000—10000万元,当年度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重庆市荣昌区杰出企业家”称号;入库税金达1000—5000万元,当年度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重庆市荣昌区优秀企业家”称号,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对授予称号的个人优先推荐区劳动模范预备人选。

(二)设立稳增长奖。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入库税金4000万元以上,增幅分别在1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度授予“重庆市荣昌区成长型骨干企业”称号;销售收入1—10亿元、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增幅分别在15%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度授予“重庆市荣昌区成长型新兴企业”称号;销售收入、入库税金增幅分别在20%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当年度授予“重庆市荣昌区成长型企业”称号,由区政府予以表彰。以上获得称号的企业,可列入区级“重点企业”,申报当年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资金补助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可提高贴息补助30%,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提高不超过20万元;投资补助可提高10%,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提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培育新增规模工业企业。2016年1月1日后,经统计部门审核入库,对新纳入规模企业统计,入统后(含当年)总产值前三年增速在20%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企业1万元工作经费。

二、提升创新驱动能力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达到行业较高水平,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对拥有区级及以上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新增研发设备、检测试验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2016年1月1日后,新获得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荣昌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同类别不同层级平台同年认定的,按最高金额奖励企业,不重复计奖。鼓励企业创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新批准建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六)大力推进创新型产品开发。2016年1月1日后,新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新产品、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产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同一企业一年内不得超过5项补助。

(七)鼓励企业专利保护。2016年1月1日后,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鼓励企业申请PCT专利,新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件,新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同一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授权。

(八)推动传统产业提档升级。支持传统产业企业开发新产品及新产品产业化,对2016年1月1日后新列入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企业,每户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工作经费。

三、推进品牌建设

(九)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品牌。2016年1月1日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新获得市级名牌产品、市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产品,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

(十)鼓励企业品牌宣传。2016年1月1日后,市级以上品牌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在市(外县、区)级以上电视媒体、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等投入的,经认定后,按照投入额给予直接广告费5%的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推进工业有效投资

(十一)加快新建工业项目建设。2016年1月1日后,区政府与新建工业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在责任书约定时间内投产的给予企业2—10万元奖励,其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按正式发票金额核算,下同)在500—20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2000—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新建工业项目在规定时间内达产(达到设计产能7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3—15万元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500—2000万元、2000—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15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支持消费品、装备制造、医药健康、节能环保四大主导产业企业增加设备有效投入。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生产过程自动化、装备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且生产设备投资在70%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超过10%的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五、加快“两化融合”

(十三)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按照工业企业当年建设OA、ERP等信息化系统投资额的15%予以补贴。2016年1月1日后,对新认定国家、重庆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纳入国家信息化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四)推进“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建设。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对当年通信基站新增投入3亿元及以上或净增固定宽带接入5000户及以上的电信运营商,区政府授予“重庆市荣昌区通信建设先进单位”,同时给予5万元工作奖励。

六、着力强化要素保障

(十五)设立“稳增长要素保障奖”。区政府与供电、供气、供水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保障工业企业生产要素正常供应。对年度未出现重大投诉、群访、集访现象,未发生无故停电、停水、停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供电、供气、供水单位,由区政府授予“重庆市荣昌区稳增长要素保障奖”,同时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基础设施建设国网当年建设投资(输变电站、电网、开闭所等)达到1.5亿元及以上,给予3万元工作奖励;其他电力公司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1万元工作奖励。天然气公司当年建设投资(输气管道、储气设施等)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工作奖励。

七、减负担降成本

(十六)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调整和减少收费基金项目。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对符合办理缓缴税款条件的,税务部门依法办理缓交税款手续,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积极帮助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办理社保费缴费基数调整审批手续,减轻企业负担。

(十七)实施场租补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小型民营法人企业,在“一区三园”、“荣昌创新发展中心”租用生产厂房的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租金的30%,单户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八)实施贷款贴息补助。对小型民营法人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年贷款基准利息的50%,单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九)落实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对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2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缓解企业设立初期运营资金不足的压力。

八、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实行企业“宁静生产日”制度。每月的1日至25日为全区工业企业的“宁静生产日”。原则上在“宁静生产日”内,相关部门或单位不得无故进入企业,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一)实行企业“处罚备案制”。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幅度和标准进行,行政处罚数额高于低限的,应经过执法机关办公会集体研究,并报区政府备案,防止和杜绝随意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十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倡导企业诚信经营,鼓励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参加国家、市、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信用等级评选活动。

九、附则

(二十三)对项目实施期间或可享受补助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得享受本文件政策。

(二十四)本政策与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文件奖励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国家、市、区各级专项资金安排。

(二十五)区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拨付给企业的专项补助、奖励资金,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作为可不征税收入。

以上二十五条措施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前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