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永久性关闭煤矿申报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9-08 12:07:40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永久性关闭煤矿申报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57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57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永久性关闭煤矿申报退还剩余已缴

采矿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5〕9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43号)精神,经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就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剩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的关闭煤矿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43号)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已纳入2015—2017年煤矿关闭计划并实施了永久性关闭;

(二)已经缴清或缴纳了部分采矿权价款;

(三)截止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媒体上公告的关闭日期,关闭煤矿矿区范围内尚有已经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剩余可采资源储量;

(四)已经通过市级复核验收。

二、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金额计算方法两种:已核实剩余资源储量并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按照剩余资源储量折算法计算;未核实剩余资源储量并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按照剩余采矿权出让年限折算法计算。

(一)剩余资源储量折算法

1、已全额缴清采矿权价款煤矿退款计算公式:

退还剩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批准资源储量-期内动用资源储量)÷批准资源储量〕

2、缴纳了部分采矿权价款煤矿退款计算公式:

退还剩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金额-〔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期内动用资源储量÷批准资源储量)〕

煤矿关闭时,其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对应资源储量的可采部分已开采完的,不退还采矿权价款。

(二)剩余采矿权出让年限折算法

1、已全额缴清采矿权价款煤矿退款计算公式:

退还剩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剩余出让年限÷出让总年限)

2、缴纳了部分采矿权价款煤矿退款计算公式:

退还剩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金额-〔合同约定采矿权价款×(出让合同履行年限÷出让总年限)〕

上述两种退还办法计算结果为负数,表明煤矿企业未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缴清相关款项,不再缴纳。

(三)指标说明

1、本通知中“采矿权价款”是指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的本金部分,包括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的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出让综合成本,不包含采矿权人申请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所产生的利息和因采矿权人未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限缴纳采矿权价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2、“批准资源储量”是指采矿权出让合同中载明并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

3、“期内动用资源储量”是指批准资源储量估算截止日至闭坑地质报告储量估算截止日内的矿山动用资源储量(采出量与损失量之和)。

4、《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规定:煤矿实际全矿损失包括实际采区损失、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实际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实际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包括工业广场煤柱、主井、副井、风井井筒保护煤柱、大巷保护煤柱、“三下”煤柱、井田边界等安全隔离煤柱、防水煤柱等。

三、申请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应提交的材料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关闭煤矿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鲜章;

(二)《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价款申请表》(原件1份);

(三)原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及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1份);

(四)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书(复印件1份);

(五)经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停办(关闭)矿山残留资源储量登记书》;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申报程序

(一)永久性关闭煤矿企业将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申请资料提交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并形成本行政区域实施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价款报告,联合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三)市国土房管局对各区县(自治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的意见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房管局提交的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意见及相关附件材料,向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下达退还采矿权价款资金预算文件。

(五)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退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资金预算,及时向关闭煤矿拨付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

五、有关情况处理

(一)关于尚未投入生产的新建矿山的处理。尚未投入生产的新建煤矿,经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煤管部门核实后,全额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

(二)关于因基建、技改或其他非矿山自身原因停产矿山的处理。按照剩余采矿权出让年限折算法退还价款的,因基建、技改或其他非矿山自身原因停产3个月以上的矿山(基建、停产矿山,提供基建、技改相关证明文件;其他非矿山自身原因停产3个月以上的矿山,提供停产时煤炭管理部门或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停产原因、时间的证明文件),停产时间不计入合同履行时间。

(三)关于提前停产煤矿的处理。对区县(自治县)政府已经决定关闭煤矿提前停产等待关闭的,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煤管部门核实停产日期,采矿权出让合同剩余年限自煤矿停产之日起计算。

(四)矿井范围内已得到补偿的压覆资源储量价款不予退还。

六、工作要求

(一)申请退款人应是采矿许可证登记的采矿权人。

(二)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区县煤矿关闭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关闭煤矿及时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形成批量后上报关闭煤矿退还剩余采矿权价款报告。

(三)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退还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切实做好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退还工作,及时拨付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四)规范闭坑地质报告编制评审备案工作。

1、拟关闭矿山企业必须增强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向报告编制单位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不得唆使或串通报告编制人员弄虚作假,编制虚假的闭坑地质报告。

2、报告编制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并对闭坑地质报告的准确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全面收集以往地质工作成果资料,闭坑地质报告必须与最近一次经批准(认定、备案)的储量报告、以往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结果进行对比分析,确保资源储量估算科学合理。

3、评审机构要规范闭坑地质报告评审组织和评审结果把关力度。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备案审查把关,加强闭坑地质报告编制评审监督力度。

4、为了满足退还永久性关闭煤矿剩余已缴采矿权价款工作需要,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应明确有偿出让以来动用资源储量(期内动用资源储量)。总动用资源储量应不低于有偿出让以来历年矿山储量年报中动用资源储量之和。

本通知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的永久性关闭煤矿价款的退还,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价款申请表(剩余资源储量折算法)
2.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价款申请表(剩余采矿权出让年限折算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1

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价款申请表

(剩余资源储量折算法)

申请退款人(盖章):

申请退款人填写

矿山企业名称:

矿山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采矿权出让合同编号:

采矿权出让年限: 日至

批准资源储量: ,期内动用资源储量:

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金额(元):

申请退剩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金额(元):

区县(自治县)政府关闭煤矿文号: ,关闭时间:

发文时间: 日。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经核实,该矿申报资料属实,符合条件的剩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金额为

审签 复核 审查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审签 复核 审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适用于按剩余资源储量折算法申请退款的关闭煤矿,一矿一表,一式两份,市、区县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价款申请表

(剩余采矿权出让年限折算法)

申请退款人(盖章):

申请退款人填写

矿山企业名称:

矿山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采矿权出让合同编号:

采矿权出让年限: 日至

出让总年限: (月),剩余出让年限: (月)

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金额(元):

申请退还剩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金额(元):

区县(自治县)政府关闭煤矿文号: ,关闭时间:

发文时间: 日。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经核实,该矿申报资料属实,符合条件的剩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金额为

审签 复核 审查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审签 复核 审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适用于按剩余采矿权出让年限折算法申请退款的煤矿,一矿一表,一式两份,市、区县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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