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天然气经营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府办发〔2016〕14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府办发〔2016〕1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天然气经营市场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乡镇天然气经营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乡镇天然气经营市场专项治理
工 作 方 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乡镇天然气经营市场管理,杜绝违法建设经营等行为,减少和防范天然气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改善乡镇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推进全市乡镇天然气行业健康、有序、安全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按照尊重历史、保障安全、规范合法、严打违法、促进共享的原则,开展乡镇天然气经营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促进全市乡镇天然气行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乡镇天然气经营市场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乡镇天然气普及率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体系完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行业监管能力大幅提升,全市乡镇天然气经营市场实现规范有序安全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乡镇天然气发展规划。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突出问题导向,科学编制 “十三五”乡镇天然气行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天然气来源、供应方式和规模、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内容。
(二)规范乡镇天然气经营市场准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等规定,对乡镇天然气经营市场主体引进、准入行为进行清理,坚决纠正越权引进或其他违法违规引进、准入行为。对拟发展的区域,严格准入条件,依法依规完善特许经营、供气区域划分等程序,公开、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
(三)加强乡镇天然气设施建设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渝办发〔2011〕190号文件等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范乡镇天然气设施新(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全面清理乡镇天然气设施新(改)建工程项目的立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备以及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等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定手续办理情况,狠抓建设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的治理,对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限期整改,确保安全合法运行。
(四)严格乡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规定和相关要求,对辖区乡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许可情况开展全面清理。对尚未取得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的,要加强服务和指导,严格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限期整改并完善经营许可手续。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依法采取兼并重组、清退等措施,实现合法、合规经营。
(五)狠抓安全生产能力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位、监管覆盖到位、制度执行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应急防范到位,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燃气责任事故。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完善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安全巡检、应急抢险等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在员工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升乡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六)开展打非治违执法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工作,配备执法人员和装备,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或联合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查处破坏乡镇天然气管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乡镇天然气经营活动、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倒卖(抵押、转让、出租、出借或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三类从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或未取得上岗资格、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或未按规定完善备案手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清理排查(2016年9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本行政区域乡镇天然气经营企业数量、经营许可、供气区域、经营规模、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等情况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二)整改规范(2017年3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乡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要求,督促、指导企业启动标准化建设,完善经营许可手续,规范燃气设施项目建设行为,提升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水平。对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治理攻坚(2017年9月底前)。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经营许可要求和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企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综合运用市场和行政手段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确保乡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全部合法合规。
(四)建章立制(2017年12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乡镇天然气经营市场准入、许可、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并加强乡镇天然气经营市场规范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形成较为严格、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天然气经营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经济信息、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做到思路清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支持、帮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确保安全稳定。在开展专项治理期间,特别是推进隐患整治、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中,需采取停业、托管、代管等措施的,要做好安全、稳定、供气等预案,确保当地供气、用气安全平稳。特殊情况确需暂时停止供气的,要做好宣传和解释疏导以及恢复供气前的安全检查等工作。
(三)强化督查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开展督导和执法活动。市经济信息委要加强综合协调,会同安监、质监、规划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督导组,定期、不定期开展督导,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区县(自治县)、企业之间交流学习。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阶段性工作推进情况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效果较差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