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和注销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92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923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和
注销工作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做好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将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依法规范运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收回、注销等工作。同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
(一)变更登记的范围
家庭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二轮承包后,因证书填写内容不到位,四至界畔不清,地块不明,证书填写手续不规范的;
2.因并村并社,发包方已改变或消失的;
3.因村组内部调整承包地,导致证地不一的;
4.因承包地被部分征用、占用,导致证地不一的;
5.因承包户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证地不一的;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
(二)变更登记程序
1.申请
由承包方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申请书,连同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原承包合同及变更的相关材料交发包方。
2.调查初审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变更登记申请后,对承包方申请变更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界畔及用途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发包方签署意见,并与承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权属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上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申请表》等材料,受理变更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对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申请表连同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已变更的承包合同、变更的相关材料、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一并上报区农业委员会。
4.复核证书
区农业委员会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复核。复核合格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和《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
(三)换发或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区农业委员会复核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理登记后,可换发或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首页上标明“换发”、“补发”字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逐项按规定填写到位,不得遗漏和涂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要履行承包方领证签字手续。原则上,由区发放到镇街,镇街发放到社,再由社直接发到承包方,并由承包方签字。承包方在领到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后,要认真核查,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从颁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发包方或承包方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城市规划区内,经区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工作现暂缓开展。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收回与注销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收回
家庭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解除承包合同,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但在重庆市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期间,对于整户转户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的规定,其家庭承包地可以保留三年;
2.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户籍地取得承包地的;
3.农户整体消亡的;
4.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5.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
6.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7.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
8.因经营权变更,已换发新证的;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
依法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的,应当自当季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三十日内交回发包方,同时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条件的,由发包方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注销)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和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上报区农业委员会;区农业委员会复核属实后,在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加盖“作废”章,并登记备案。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注销
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条件,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附:1.巴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申请书
2.巴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农业 土地经营权证△ 变更 注销 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24日印发
附件1:
巴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申请书
巴南区农业委员会:
巴南区 镇(街) 村 社农户 在原承包期内,取得编号为 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本,该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承包地 块,承包总面积 亩。现因 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并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申请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