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渝北区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12 13:35:33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渝北区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0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0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府购买服务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5〕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重庆市渝北区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4〕159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两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均参照本办法实施购买。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谋划,稳妥推进。围绕政府转变职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总体要求,切实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逐步形成政府与社会合力推进公共服务的新常态。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合理界定,以事定费。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和管理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一律向社会公开,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开放市场,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对于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和管理事项,尽可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新增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区、镇街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实施购买服务。

第五条 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机构等。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会同区财政局,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相应调整财政支持方式和人员编制管理方式,防止出现一边设机构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两头占”的现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条 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购买服务项目可分以下六类:

(一)一般性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住房保障、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残疾人服务、公共安全、城市维护及市政设施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社区事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社工服务、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和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规划设计、检验检疫检测、工程服务、统计调查、监测服务、网络信息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绩效评价、评估、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以及提升服务质量的原则,制定区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及时对外公布。

第四章 购买程序及方式

第十二条 部门年度预算正式批复后,区财政局统一组织购买主体编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任务等因素,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购买主体报送的购买服务计划、具体项目和购买形式进行统一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后,购买主体可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提供方式和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对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事项应纳入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对具有特殊性或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事项,可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等方式实施购买。

第十五条 鼓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元化的服务购买形式,以合作、政府补贴等方式积极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

对于现阶段市场主体发育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多元承接主体,促进建立良性市场竞争关系。

第十六条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购买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事项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政府采购的规定,以公开招标为主的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政府采购规定分别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购买。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可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公共服务事项的,原则上也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若遇特殊情形另有规定的政府补贴事项,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新增的资金,原则上都应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购买主体应在梳理现有公共服务资金安排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原则上由购买主体按照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有特殊情况的,应经区财政局审核后采取其他方式支付。购买主体和区财政局要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并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有机结合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实施购买前,购买主体应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状况、参考第三方意见,认真制定所购买服务的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作为购买服务的前置条件。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分析项目绩效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期目标实现。项目结束后,应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果、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严格的绩效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结算服务费用、编制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机构编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立足实际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舆论引导,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指导主管部门制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动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区财政局、镇街负责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八条 区编制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相互约束机制,探索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配合区财政局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促进政事分开。

第二十九条 购买主体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公共服务购买实施细则。在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框架下,合理提出政府购买服务计划,依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购买项目,并负责具体实施。负责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督促服务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对服务项目实施跟踪指导,保证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和效果,并对购买服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采购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对服务提供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强化内部管控,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加强财务报告审计。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推进、资金使用及政府采购等进行监督。购买主体工作人员在购买服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承接主体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对承接主体的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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