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印发江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1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19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北府办〔2015〕19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5日
江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设立江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发展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 发展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发展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股权投资为主,以融资担保、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为辅,投资于我区新增长点(专业服务业、健康养老业、信息服务业、新型金融业、文化旅游业、口岸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农业产业(农业科技、农产品加工等)等产业及创业创新。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区级相关部门建立发展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区政府批准重庆卓升置业有限公司为我区发展基金公司,分别行使发展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和受托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 发展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区财政牵头建立,区金融办、区国资委、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工商分局、区商务局、区科委、区农委、区文化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发展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区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发展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召集发展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发展基金下列事项:
(一)审定发展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
(二)协调指导发展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
(三)批准发展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
(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发展基金工作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发展基金公司的职责:
(一)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
(二)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四)运用区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九条 发展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发展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发展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 发展基金公司应将发展基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一、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发展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发展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江北区注册;
(二)子基金的社会资本不低于发展基金出资额的4倍;
(三)投资于江北区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50%;
(四)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五)除基金管理人和发展基金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六)发展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发展基金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八)子基金由发展基金公司选择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 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发展基金公司可选择中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二、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发展基金公司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发展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发展基金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发展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十九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
(一)在江北区有分支机构,与我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条 为发挥发展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发展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发展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发展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定报批后,对发展基金的分配额度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发展基金公司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发展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二十二条 发展基金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发展基金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三条 发展基金公司应接受区审计局或区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发展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发展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发展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5日起实施。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