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2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23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5〕2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和个人;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给予1000-10000元的救助。
(二)因家庭或个人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困难家庭、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含困境儿童)、城乡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因病造成支出性贫困家庭,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按5%-20%比例救助。
(三)因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其子女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给予1000-5000元的救助;已入学的学生,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
(四)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情况特殊的可以视其情况超过以上救助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救助方式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救助,可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的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1000元至10000元由区民政局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原则上一次性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区民政局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当在30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六、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区财政局建立专项临时救助资金,资金来源为:
1.区、镇政府分别按户籍总人口每人每年一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2.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0%—20%;
3.从每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取5%;
4.从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
5.向上级争取的补助资金。
(二)临时救助资金的支付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提出支付计划,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
(三)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
城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临时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七、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能力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3〕19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