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90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901号
重 庆 市林 业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林资〔201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规范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现将《重庆市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重庆市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重庆市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促进森林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规范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申请主体为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以下简称“编限”)单位,非编限单位不得作为主体申请结转。
第三条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每个编限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第四条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限于限额执行期内。上一年度有节余需结转的编限单位,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上季度各编限单位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第六条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应当遵循申请自愿、情况真实、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编限单位为区县(自治县)“集体与个人”和单独编限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结转使用商品采伐限额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市林业局进行审批。
第八条 其他编限单位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审批,报市林业局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申请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应进行实地核验:
(一)非国有编限单位申请结转数量占该编限单位年度限额总量10%以上或者结转数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
(二)国有编限单位申请结转数量占年度限额的20%以上或者申请结转数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条 实地核验由丙级(含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资质单位实施,其中申请结转总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须由乙级(含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核验。
实地核验办法参照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方案》(资用字[2003] 20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的区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申请。内容包括:商品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的数量、类型、申请理由、保障措施;
(二)实地核验报告;
(三)区县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其他证明商品林采伐限额确有结余的相关材料。
区县审批编限单位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由区县自定。
第十二条 其他编限单位申请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需要提交的材料,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林业局确定。
第十三条 申请结转使用商品采伐限额的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经批准结转使用的采伐限额,由申请主体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依法实施林木采伐。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编限单位,不得批准结转:
(一)申请材料失实和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结转采伐限额数量大于实际节余采伐限额数量的;
(三)发生乱砍滥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的;
(四)未按要求报送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
(五)在有关森林资源核查、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
第十七条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后的使用管理按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执行。
除天然林采伐限额可以用于人工林采伐、森林主伐限额可以用于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外,其余采伐限额结转前后结构
类型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核查检查力度。发现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结转采伐限额、造成超限额采伐或者森林资源破坏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后的使用统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在批准结转的次年3月底前报市林业局。
主题词:采伐限额 结转 办法 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4日印发
(共印4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