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璧山县关于扩大机动车禁鸣区域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64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642号
璧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机动车禁鸣区域的通告
璧山府发〔2012〕68号
自2002年我县开展噪声达标区建设以来,在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并收到良好效果。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成区范围不断扩大,机动车辆日益增多,原有禁鸣区域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控制交通噪声污染,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巩固和扩大我县“全国卫生城市”和“重庆市文明县城”创建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扩大机动车在我县城市区域内禁止鸣喇叭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区域和时段为:在县城区东至璧山隧道入口的东山山底、南至铁山路(含道路)、西至黛山大道(含道路)、北至至德路(含道路)所形成的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鸣喇叭和变相鸣喇叭(吹哨,摇铃,使用提示音响等)。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的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其他时段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连续长时间使用警报器。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鸣喇叭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违法使用警报器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罚。对在禁鸣查处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交通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骑自行车的群众和行人要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注意避让机动车,保证交通安全。凡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损失。
本通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璧山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