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53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534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城府发〔2014〕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县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健康保险及相关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行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相关部门要将健康服务业作为转型发展的重点产业,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快培育发展。
二、基本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健康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均衡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定及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强化科技支撑,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发展新型业态,提升健康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符合县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制机制。
三、重点工作
(一)发展一批多元化的办医机构。
1.鼓励兴办民营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按照“规模上等级、质量上档次、服务上水平”的原则,兴办集医疗、护理、康复、中医药保健为一体的民营医疗机构,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健康需求,形成竞争有序的多元化的健康服务新格局。到2016年,建成涉及医学多学科、以提供医疗服务为主的综合性民营医院和专科医院,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量和服务量分别达到总量的15%;到2020年,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量和服务量分别达到总量的25%。(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投资促进办公室)
2.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与发展。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公立医院不再开设门诊。确保每个乡镇(街道)办好一所卫生院。原则上,每个村办好一个村卫生室。为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坚持“管办分离”、“医药分开”,建立符合医疗服务特点的酬薪制度,突出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公立医院与市内“三甲”医院的纵向联合,形成“医联体”,为医院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打下基础;在全县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影像、病理等辅助检查对全县医疗机构开放。中心卫生院检验与辅助检查对区域及周边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开放;利用信息化技术建成覆盖全县基层医疗机构的远程心电和影像服务中心;力争到2016年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达到专科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到2017年县人民医院达到综合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到2020年建成一所精神卫生机构;加强县疾控中心的实验室能力建设,提升实验室对重点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生活饮用水、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90%的疾病在县内就诊。(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人力社保局)
(二)发展一批多元化的护理疗养机构。
3.发展医养结合型康复养老医院。通过医院举办养老服务、养老院开设医疗服务、医院与养老院联办等形式,构建医疗和养老相互融合的服务模式;借鉴市内外医养结合型举办养老机构的经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形成县级公立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之间的转诊合作和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进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群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护理服务。到2016年底,将城口县中心敬老院建设成为一所规模不少于300张床位的医养结合型康复养老医院。到2020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5张。(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发展改革委)
4.发展社区(乡镇)健康养老机构。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服务逐渐向家庭延伸,构建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立与辖区内老年人家庭实行医疗契约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咨询和中医药保健服务。到2016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全面铺开,家庭医生签约区域(村、组)100%全覆盖;到2020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以户为单位实现全县常住人口100%覆盖;为95%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对65岁以上老人进行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工作。培育一批提供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社会资本举办的规模化、连锁化的社区服务机构。到2020年,建设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25个,城镇居民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实现100%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
(三)扶持一批健康保障服务企业。
5.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以县中医院为依托,建设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中心和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设置治未病中心;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机构;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和挖掘城口天麻、党参等道地中药材和独特的生态气候资源,开发中医药保健产品,开展药浴、药膳、保健按摩、康复理疗等传统养生保健服务项目。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馆,配备中医类别医师。到2016年,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5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到2020年,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食药监分局)
6.发展健康体检和健康咨询服务。鼓励县级医院引进专业性健康管理机构,发展连锁性医疗体检机构。到2016年底前建成一所健康体检中心。(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
7.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引导民营资本举办专业医学检验中心或影像中心。到2020年,力争建成1所医学检验机构或影像中心或其它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心理健康服务、健康管理服务评价、健康咨询服务和健康干预机构。(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发展改革委)
8.发展健康文化体育和养生旅游服务。发展健康文化服务。依据城口的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培育发展健康文化服务产业。发展健康体育服务。利用城口的自然资源,发展体育健身服务。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鼓励开展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服务。发展健康养生旅游服务。依托城口良好的生态气候、生态环境、中药材和自然资源,推动医疗、中医养生保健、药膳食疗等与旅游的联动发展,积极引进和鼓励优质医疗服务机构与旅游服务机构在城口合作开发养生休闲、医疗健康旅游产品和服务,打造大巴山旅游疗养目的地,建设重庆特色养生旅游高地。(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旅游局、县教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投资促进办公室)
9.发展健康保险服务。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建立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卫生计生委、县人力社保局)
10.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利用物联网技术整合区域医疗资源,逐步实现医疗机构之间、患者与医院之间以及医疗设备之间的互通互联,全面提高医疗服务的个性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强数字化医院、远程医疗和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县与市卫生信息平台的信息对接和共享,建立覆盖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三级远程医疗服务和教育网络,健全远程医疗管理制度,结合远程心电、远程病理、区域HIS、区域影像、区域检验等信息系统,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到2016年,实行县、乡镇全覆盖和50%的村卫生室信息互通互联。(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
四、政策保障
(一)强化政策保障。
1.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向外地资本开放。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流程,及时审批1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不低于60张病床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的设置。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设立、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方面的限制。(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2.强化用地保障。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社区服务、文化、体育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
3.完善服务标准。完善健康服务标准。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在新兴健康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医疗机构和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服务标准,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质监局)
4.完善财税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逐步加大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完善引导参保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措施。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结合实际探索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补贴等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支持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发挥价格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计生委、县人力社保局)
5.优化投资政策。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引进和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扩大业务规模。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6.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推进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鼓励社会资本在健康服务业领域举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依托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基地。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
(二)强化风险防控。
1.规范服务行为。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坚决打击借医疗卫生等健康服务项目为名搞房地产开发的行为。(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民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工商局)
2.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强化健康产品市场监管和服务质量监督。强化对健康产品卫生监测、医疗设备计量鉴定和技术指导,加强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监管,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完善监督机制,坚持“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分局、县卫生计生委、县质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各负其责,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