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国档案抢救工作一般要求(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2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28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国档案
抢救工作一般要求(试行)》的通知
渝档发〔2007〕54号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
现将《重庆市民国档案抢救工作一般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民国档案抢救工作一般要求(试行)
一、总则
(一)依据
为提高我市民国档案抢救工作水平,根据《档案修裱技术规范》(DA/T25──2000)和《民国档案著录细则》(DA/T20.1──1999)、《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重庆市〈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档发〔2007〕19号),制定本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我市各区县(自治县)档案馆民国档案的抢救;其他档案抢救可参照执行。
(三)抢救工作内容
1、档案的修裱
2、档案目录的编制
3、档案的数字化
二、档案的修裱
(一)裱糊设备和工具
1、裱台
用于裱糊档案的工作台,一般采用结实、无节疤、表面平整、光滑无缝、经干燥处理、不易破裂和变形、耐水浸、耐酸碱腐蚀的木质板材或玻璃为台面。裱台规格一般长为260㎝──400㎝,宽为100㎝──200㎝,高为70㎝──80㎝。
2、纸绷
用4根6㎝×4㎝的干木条制成200㎝×100㎝(也可根据裱件幅面而定)的大框,大框中用3㎝×3㎝的木条隔成约20㎝×20㎝的方格,再用大张高丽纸糊在大框上,共糊6层,待干透后在表面糊一大张光滑、强度较好的中性或弱碱性白纸。
3、切纸刀
以能切A4幅面纸张为宜。
4、刷子
棕刷,又称排刷,用于排刷裱件。
排笔,用于裱件上浆。
5、其他工具
盆子,用于盛水及配制好的粘合剂。
启子,用于启揭裱糊后的档案。
锥子,用于扎眼、挑揭裱糊后的档案。
(二)裱糊材料
1、粘合剂
宜采用羧甲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与水按20∽30:1000比例配制)。
2、裱糊用纸
宜采用宣纸(棉料棉连)。
(三)裱糊件的确定
1、已破损或未破损但纸质载体已有明显不耐久迹象的。
2、装订边过小导致装订压字的。
3、原载体幅面过小的。
4、其他需要裱糊的。
(四)裱糊前准备工作
1、检查卷内页号编制,如有错编、漏编的应重编页号。凡有图文的页面均应编页号。
2、过厚的案卷应拆分为厚约1㎝左右的2卷或数卷,并应重编页号。
3、检查案卷有无尘污、霉菌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五)裱糊技术要求
1、珍贵档案应先拍照后修裱。
2、裱糊应不改变纸质载体原貌,不损坏原载体和字迹及其他历史痕迹。
3、裱糊托纸与原载体粘结牢实。
4、裱糊件应舒展平整,无皱纹,不起泡。
5、原载体幅面过小的,裱糊件应与本卷其他页面大小一致。
6、裱糊件以自然风干为宜,湿度超过60%应开启除湿机,温度低于14℃或超过24℃应开启空调。
7、禁止将裱糊件直接贴于墙上,也不宜挂在线绳或贴在办公桌(柜)上。
(六)档案装订要求
1、采取三孔一线装订。
2、卷内文件应左边和底边取齐。
3、装订不压字、不掉页。
4、卷尾加备考表(式样采用文书档案卷内备考表),并在备考表中说明裱糊张数、页号改编、分卷情况等。
(七)卷皮格式
1、卷皮制作材质
一般采用250克牛皮纸制作硬卷皮。
2、卷皮规格
封面、封底规格为31㎝×22㎝,卷脊分别设1㎝、1.5㎝二种,卷皮上、下侧装订处要各有2㎝宽的装订舌。
封面、封底的设置应符合民国档案的书写习惯。
3、卷皮封面项目(见附件1)
全宗名称、类目名称、案卷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档号。
4、卷脊项目(见附件2)
全宗号、目录号、年度、案卷号。
(八)裱糊管理要求
1、凡需裱糊的档案,应严格登记并办好交接手续。
2、珍贵的、涉密的案卷应指定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3、裱糊室应保持洁净,用过的裱台、刷子等工具,应在当天清洗干净。
4、裱糊室应注意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虫霉。
5、裱糊室严禁饮食、吸烟。
三、档案目录的编制
(一)卷内目录的编制
1、卷内目录项目的设置
(1)顺序号:按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从“1”开始的编号。
(2)题名:照录文件标题。文件无标题或原标题不能揭示其内容的应重新拟写文件题名,一般要揭示责任者、内容和文种,并加“[]”。文件中“事由”、“摘由”不应作为正式题名。
(3)责任者:机关、团体责任者必须用全称或通用简称;个人责任者一般只录姓名,必要时可在姓名后标注对档案负有责任的职务,并加“()”;责任者不明确时,应进行考证,考证出的责任者,应加“[]”;考证不出的,留空。责任者有多个的,最多录三个。
(4)文件形成时间:时间应以公元纪年标识,凡出现农历或民国等年号纪年的,一律换算成公元纪年,并以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民国25年2月8日,录为19360208。
一般公私文书应录制成时间,法律、决议、决定等应录通过时间或发布时间,条约、协议、合同应录签署时间,计划、报表、预算、决算应录编制时间。
文件形成时间中有不可确定项时,用“?”补位。如民国25年某月8日,录为1936??08。
(5)页号:填写每件文件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件填起止页号。
(6)备注:注明一份文件分散在两处或多处及其他需要注明的情况。
2、卷内文件目录格式(也可采用文书档案卷内目录格式)
顺序号
责任者
题名
时间
页号
备注
(二)案卷目录的编制
1、案卷目录项目的设置
(1)全宗号:用四位代码标识,其中第一位用“J”,表示民国档案,后三位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民国档案全宗顺序号。如某县档案馆民国档案5号全宗,其全宗号为“J005”。
(2)目录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案卷号:一个目录内从“1”开始编的案卷顺序号。一般照录原案卷号,如有分卷,则录新编制的案卷号。
(4)题名:照录原案卷题名。如原题名不能准确揭示卷内内容,应依据档案内容重新拟制案卷题名。题名应客观反映档案内容,直书其事,不加褒贬,用词尽量反映时代特征。
(5)时间:案卷内文件最早和最迟的形成时间,用“─”连接。一般著录年、月,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代4位,月份2位,不足2位的用“0”补齐,“年”、“月”省略。时间中有不可确定项时,用“?”补位。
(6)页数:案卷内文件的实有页数。
(7)备注:如有拆分案卷的情况,应标注原案卷号。
2、案卷目录格式(也可采用文书档案案卷目录格式)
案卷号
题 名
时间
页数
备注
四、档案的数字化
(一)数字化范围
1、文书档案正件。
2、典型的、重要的诉讼档案正件。
3、其他需要进行数字化处理的档案正件。
(二)数字化工作要求
1、参照《重庆市机关档案数字化规程》(渝档发〔2005〕38号)执行。
2、扫描一般采用“黑白二值”模式,字迹模糊不清的可采用“灰度”模式,扫描分辨率应大于或等于200dpi。
附件1(硬卷皮封面式样及外框规格:31㎝×22㎝)
(此处填写立档单位全宗名称)
(此处填写档案类别)
(此处填写案卷题名)
自 年 月至 年 月
保管期限
本卷共 件 页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附件2(硬卷皮卷脊式样及外框规格:31㎝×1㎝、31㎝×1.5㎝)
全宗号
目录号
年度
案卷号
主题词:民国档案 抢救 要求 通知
抄送:国家档案局。
重庆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9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