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4〕20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4〕202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4〕151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13]43号)有关规定,现就兼并重组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依据重庆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进行。
二、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核心企业(母公司)因升级为集团公司,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按照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办理。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变更原因应写明因兼并重组核心企业升级为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二)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书原件1份;
(三)名称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工商核准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鲜章)。
三、因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新设、合并、分立采矿权发生转让,申请采矿登记的采矿权人名称与《重庆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中规划的名称一致的,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登记,不再单独进行矿业权转让交易和申请转让审批。申请变更登记的采矿权应当具备转让的法定条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变更原因应写明因兼并重组采矿权转让申请变更登记。)
(二)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书原件1份;
(三)变更前、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申请人鲜章)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
(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协议书原件1份;
(五)费用(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缴纳证明材料;
(六)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因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新设、合并、分立采矿权发生转让,申请变更登记的名称与《重庆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中规划的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依法进行采矿权转让交易并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本通知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及时向市局反馈。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