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忠县关于划定忠州街道白公街道11个社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7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72号
忠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划定忠州街道白公街道11个社区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忠府发〔2016〕31号
为持续改善我县城乡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6号)和《重庆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渝环〔2016〕130号)规定,决定将忠州街道和白公街道所辖11个社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的定义
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范围
忠州街道(严颜路社区、东坡路社区、十字街社区、北门路社区、白桥溪社区、鸣玉溪社区、州屏路社区、香山社区、红星社区、中博社区)、白公街道(白公路社区),面积约14.1平方公里。
三、高污染燃料类型
高污染燃料主要是指非机动车船用的燃料和物质,具体包括:
(一)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公斤)。
(三)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公斤)。
(四)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五)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忠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务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