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丰都县关于印发丰都县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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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3-06 14:22:56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丰都县关于印发丰都县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6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69号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2016〕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    

丰都县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14〕93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立足于应急解难、“托底线”,对因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国库统管、专款专用、联合审批、打卡发放”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原始资金为1000万元,由县级财政预算、社会各界捐赠、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补助构成。

第五条 专项资金后续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

(二)争取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募集的社会捐赠资金;

(四)专项资金利息收益。

第三章 救助对象、范围、标准

第六条 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或连续在本县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因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家庭,可申请特殊困难救助。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救助对象:五保人员、三无人员、孤儿、困境儿童、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重度残疾人;

二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人员、贫困残疾人、计划生育失独伤独人员、在乡享有定补的老复员军人;

三类救助对象:城乡困难家庭,即家庭成员身患市政府规定的22个大病病种之一、红斑狼疮或其他癌症的家庭,以及遭受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七条 救助范围

(一)因本人及家庭成员身患危重疾病,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分别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二)因本人及家庭成员身患特殊疾病需长期维持治疗延续生命,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本人及家庭成员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四)因本人及家庭成员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有效证件、证明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二)拒绝审核审批单位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四)拥有2套以上房屋,或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

(五)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六)拥有或长期固定使用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除外)的;

(七)拥有独立或合伙开办的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

(八)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

第八条 救助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救助:

(一)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因本人及家庭成员身患危重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按其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的限额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00000元。其中:一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不超过80%,二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不超过70%,三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不超过60%。

(二)特殊困难救助。因本人及家庭成员身患特殊疾病需长期维持治疗延续生命,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或因家庭成员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一类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二类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三类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三)重大灾(伤)害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和不同困难情形给予救助,封顶线为100000元。

(四)每户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救助1次,同一灾、病、难事件不得重复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救助:

(一)申请。由申请救助家庭户主(法定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丰都县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申请时,同时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及有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审核。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拟实施救助家庭人员、受困原因、家庭财产、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乡镇(街道)公示栏同时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拟救助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查;有异议的,重新调查审核。

(四)审查。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入户抽查,申报材料和入户抽查合格率低于85%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报材料全部重新调查审核。

(五)审批。审查合格后,由分管副县长召集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六)公示。将通过审批的救助家庭基本情况及救助金额,在村(居)委、乡镇(街道)公示栏公示7天,同时在“阳光民政”信息平台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支付。审批公示后无异议的,及时办理救助资金支付手续。救助金一次性直接打卡发放到申请家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县财政局设立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专户进行专项管理。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联合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专项资金的支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救助范围和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真实资料,主动配合调查核实。对隐瞒事实,骗取救助金的,依法处理并追回救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丰都县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丰都府办发〔2014〕9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丰都县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编号:

丰都县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申报日期:

丰都县民政局制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家庭

人口

1寸照片

身份证

号码

救助对象

类型

工作单位

职业、职务

联系电话

代理人

与申请人

关系

联系

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居住地址

申请救助

项目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特殊困难救助□ 重大灾(伤)害救助□

治疗或恢复重建金额

医疗保险报销或社会帮扶金额

区县和乡镇救助金额

个人或家庭实际

承担金额

申请救助金额

受助人或

医疗单位

银行账号

开户银

行名称

开户人姓名或开户单位名称

申请(代理)人签名:

日 期:

乡镇(街道)调查情况及救助情况

单位盖章:

县民政局

审查意见

联席会审批意见

救助金

发放情况

汇款银行: 经办人员:

汇(领)款金额: 领款人签字 :

汇款凭证号码: 汇(领)款时间:

备注:

1.申请表中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必须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如实填写并签名。

2.申请所需凭证及资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如申请医疗救助,还需提供医院诊断书、医院住院治疗费用专用票据、城乡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及其他保险报销凭证等资料。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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