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万州区关于印发万州区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74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749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办法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6〕18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万州区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商标品牌兴区战略,促使企业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增强我区产品和服务的知名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万州区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知名商标。
第五条 万州区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公平、统一公布的原则。
第六条 万州区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正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明提出申请;申请认定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二)该商标注册人住所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三)该商标连续使用(含未注册前的实际使用)满两年;申请认定万州区知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内;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使用该商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申请前的两年内产品质量抽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均合格,无较大质量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区同行业中领先;
(七)申请人应依法诚信纳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缴纳税款;
(八)商标权利人有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且近两年无重大商标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请认定(复审认定)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产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呈下降状态,且下降幅度较大,已无市场竞争力的;
(二)近两年因环境污染、安全责任事故、食品安全问题、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保基金(失业、养老、医保)、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消费投诉纠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近两年因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
(四)近两年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五)近两年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申请的商标涉嫌恶意抢注并已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正在审理中的;
(七)申请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八)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其涉嫌商标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九)万州区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不予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第九条申请认定万州区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万州区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生产经营简况和该商标使用情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申请知名商标复审的,应提供知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六)证明该商标在商品上首次使用和连续使用的有关材料,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印制商标合同及发票等;
(七)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两年的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包括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同行业排名等有关材料;
(八)证明该商标销售或服务区域的有关材料,如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商品调拨单、运输票据等;
(九)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长期保持稳定的有关材料,如质监、食药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评估结果、消费者的反映等;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提供申请前两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
(十)该商标历年来获区、市级以上奖项的证明;
(十一)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等情况;
(十二)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应当由商标注册人向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受理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提交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次评审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应当邀请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参与知名商标评审工作。
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由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复核。
异议成立的,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予认定为知名商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万州区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未通过评审的,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复核。
异议不成立的,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予认定为知名商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万州区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万州区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两年,自颁证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知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向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对续展申请的认定,由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认定程序办理。续展认定作出前,原知名商标的认定仍然有效。
续展有效期为两年,自该知名商标上一届有效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申请未通过认定的,知名商标的认定失效。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知名商标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监督检查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知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区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的,可以向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知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上和广告宣传、展览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万州区知名商标”字样。
未经认定为知名商标、认定的知名商标被撤销、注销,或者超越知名商标核定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万州区知名商标”及类似字样。
第十九条 知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保证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声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予以认定的;
(三)知名商标认定之后,丧失认定条件的;
(四)违反程序认定知名商标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知名商标的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被撤销知名商标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该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该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的;
(二)该知名商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该注册商标被撤销、注销的;
(四)知名商标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申请未通过续展认定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知名商标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权利人、知名商标权利人包括该商标的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知名商标的公示、公告,由万州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区级媒体进行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万州经开区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