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62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62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适应新常态下的矿业经济形势,促进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定增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市矿业调结构、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切实减轻矿山企业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延续煤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一)2017年底前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的煤矿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已明文关闭的,不再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尚未确定关闭的,由采矿权申请人出具承诺书,可不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
2017年底后保留煤矿应在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时补缴相应已延续年限采矿权价款。
(二)2017年底前采矿权出让合同尚未到期的煤矿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合同约定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并已经缴纳了第一期采矿权价款的,经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证实未投产,可以暂缓缴纳其余采矿权价款,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
二、简化采矿登记要件资料
(一)因扩大生产能力申请变更生产规模登记。凡矿区范围不发生变化且原办理采矿登记时已提交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矿山企业,可只编制扩大生产规模后的《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申请办理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不再重新编制其他报告。
(二)因调整缩小矿区范围申请变更矿区范围登记。凡调整缩小矿区范围(含缩小面积或开采标高),开采范围和占用储量不发生变化的,可由采矿权申请人书面说明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附具缩小矿区范围后的拐点坐标(以西安80直角坐标标注)、矿区范围图和储量计算图,申请办理变更矿区范围登记,不再重新编制其他报告。
三、支持矿山企业采矿权抵押融资
(一)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
1.采矿权可以依法进行抵押。以采矿权作抵押申请备案,抵押权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但法律法规有限制或禁止规定的以及开采国家限制、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矿种采矿权抵押给外商的除外。
2.已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可以办理延续登记。已经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因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申请延续登记,可以不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已经办理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效期不变。
3.已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可以办理延续采矿权抵押备案。经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人协商一致延长同一笔贷款采矿权抵押期限的,可以在不解除抵押备案情形下,由申请人提交延续抵押备案申请,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已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上还设置有其他抵押权且延续备案对其他抵押权人有影响的,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4.已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解除抵押备案办理变更登记。已办理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因矿区范围、生产规模等发生变更,经抵押权人出具“知晓已抵押采矿权申请变更矿区范围(或生产规模等)登记并对此无异议”的书面说明后,可以不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办理变更矿区范围、生产规模等登记。
5.同一采矿权可以办理顺位抵押备案。采矿权抵押后,其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经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人协商一致,可以再次抵押,依法办理顺位抵押备案。
顺位抵押备案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通知时间先后为序。同时提交抵押备案申请的,以申请在先为准,也可以由相关的抵押权人协商约定顺序并书面报告办理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顺位抵押中,某一采矿权办理抵押备案延续后,应自动顺位在末位,但抵押权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同意其继续顺位在前的除外。
6.建立并案办理制度。采矿权抵押备案“注销+新办”以及“多个顺位抵押同时注销”可以同时受理和办理。
(二)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资料
1.抵押备案申请书或延续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加盖各申请单位印章;
2.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
3.主债务合同、采矿权抵押合同(或抵押反担保合同),其中涉及担保公司的还应提供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协商认可矿业权价值的协议;
5.采矿权出让合同和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证明材料;
6.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涉及顺位抵押的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人协商同意办理顺位抵押的书面材料;涉及协商顺位抵押顺序的申请人应提交抵押权人协商约定抵押备案顺序的书面文件;涉及不解除抵押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应提交抵押权人 “知晓已抵押采矿权申请变更矿区范围(或生产规模等)登记并对此无异议”的书面说明;
9.其他资料。
(三)申请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资料
申请解除抵押备案,应由采矿权人在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向办理抵押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抵押人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加盖抵押人印章;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函,加盖抵押权人印章;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四、相关规定
1.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申请人为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的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和解除抵押备案申请资料由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
2.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受理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通知书为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申请人印发《采矿权抵押备案通知书》;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再向申请人印发书面通知。并案办理工作时限以并案中最长工作时限为准。
3.采矿权抵押备案应当符合《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9﹞30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有关抵押的规定。
4.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和解除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采矿许可证上签注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同时在采矿登记信息系统中按冻结或解除冻结方式标注备案情况。
采矿权抵押备案信息包括:序号、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金额、备案时间、备案期限、解除备案时间。
5.采矿权抵押备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人已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办理的采矿权抵押备案相关信息在公众信息网上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7.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抵押备案,其作用是对该采矿权在抵押期间不批准转让,不批准重复抵押备案(顺位抵押备案除外)。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债权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债务或其它纠纷、以及抵押人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自行承担。
8.本通知适用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矿山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9.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有本通知规定情形的,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6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