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9-23 13:31:13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60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607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6〕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重庆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开及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制定发布《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

第五条 《目录》管理应当遵循法定原则、程序原则、公开原则和动态调整原则。

第六条 建立《目录》管理机制。县政府办公室为《目录》管理牵头部门。县审改办负责《目录》动态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时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等工作进行清理调整。县编办负责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职责审查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负责网审平台系统运行、维护等工作。县发改委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收费依据及标准的审查工作。县监察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 《目录》应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审批部门、审批类别、设定依据等要素。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和审批部门。

第八条 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

第九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对纳入《目录》的审批事项,应逐项制定和优化审批流程、办事指南,要明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联系方式等要素和内容,规范审批行为,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目录》之外自行设定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增加前置环节,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审批。

第十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适时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增加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恢复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国务院、重庆市政府明确下放县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的;

(四)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职能,已明确由一个部门实施审批的;

(五)行政审批事项因行政审批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六)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七)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一条 新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正式实施后及时向目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定依据;

(二)实施审批事项合理性及必要性的材料;

(三)县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审批事项要素资料;

(五)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等实施管理的标准化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原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目录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事项取消实施的依据;

(二)审批事项取消实施后的后续监督管理办法或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整实施后及时向目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实施的依据;

(二)调整实施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材料;

(三)县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前、后的审批事项要素资料及其变化情况简明对照材料;

(五)调整实施的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等实施管理的标准化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目录管理部门收到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申请或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提出审核受理意见;申请或备案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十五条 目录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申请后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告知申请单位和县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目录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事项新设、调整批准,或者取消、停止实施核准后及时更新《目录》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目录管理部门通知后及时同步更新本单位《目录》相关信息及相关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列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以外,均应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公布,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 除正按程序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外,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县级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备案、服务或者其他名义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十条 《目录》应当在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办公地点等公开,完善行政审批查询系统,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调整等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等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相关当事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移交监察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收到其他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转交举报等事项后,应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或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移交等事项后,应当责成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实处理情况回复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将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未及时依法提出调整《目录》意见,或在《目录》之外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举报等事项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法纪或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印发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