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城口县关于印发城口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61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612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城口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6〕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城口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
城口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金发〔2015〕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奖励,由城口县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在县金融办,以下简称县打非办)负责受理并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受理单位:县打非办
单位地址: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北门口1号
县打非办联系电话:59223017
电子邮箱:1927569261@qq.com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举报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管理部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县打非办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跨省市、区县(自治县)的案件,由市金融办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十条 经核查属实的,县打非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市有较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县打非办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接受举报单位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格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人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打非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