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8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80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
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6〕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
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经区委、区政府同意,设立“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以下简称续贷周转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和管理
(一)成立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代区长谭庆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张晓江、副区长李祖明担任,成员单位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金融办、区国资中心、区华信公司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具体负责续贷周转资金日常监管工作。区政府授权重庆市江津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诚信担保公司)作为区续贷周转资金管理平台,负责续贷周转资金日常的运行管理。
(二)设立续贷周转资金,资金来源由区华信公司负责筹集,筹集金额为2亿元,续贷周转资金规模根据企业需求情况,逐步到位。
(三)续贷周转资金由区诚信担保公司代管,并在银行开设专户管理。
二、运行方式
(一)续贷周转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续贷周转资金原则上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情况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元。有条件的企业自筹不低于20%。
(三)续贷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采取一次性收取资金占用费。收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每天0.3‰收取。
(四)合作银行。在江津区有审批权限的银行与区经信委签订《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合作协议》,与区诚信担保公司签订《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使用运行协议》,开展续贷周转资金业务。
三、使用对象
在江津区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还贷出现暂时困难、银行同意续贷的中小微实体企业(僵尸企业、空壳企业除外)。
四、使用流程
企业申请 银行审核 核查审批 资金划转
(一)企业申请
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填写《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申请审批表》,企业签字盖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二)银行审核
1.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续贷承诺意见,确定是否同意申请企业使用“续贷周转资金”,同意的需在《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申请审批表》相关部分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2.合作银行将已签字盖章的《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申请审批表》送区诚信担保公司核查。
(三)核查审批
区诚信担保公司负责对合作银行提供的已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申请审批表》进行核查,在2个工作日内报区经信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国资中心主要领导联合审批。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须报区续贷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资金划转
1.区诚信担保公司根据审批同意意见,从区诚信担保公司续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银行提供的过渡账户划入续贷周转资金。资金划出区诚信担保公司续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之日起即视为该笔资金已占用。
2.合作银行收到续贷周转资金后,应于次日前归还企业贷款,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同时,合作银行负责将与续贷周转资金等额的资金及其使用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一并足额划转至区诚信担保公司续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续贷周转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政府组织的专项检查。
(二)续贷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批准后停止使用,资金按出资人原渠道返还。
(三)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区续贷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
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申请审批表
单位:万元
申 请 人 事 项
申请单位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经营内容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联系人
手机号码
上年底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
上年度应税
销售收入
上年度
利润总额
贷款银行
到期贷
款金额
贷款到期日
到期贷款结算账户账号
贷款合同编号
续贷金额
续贷周转资金
申请额度
自筹还贷
资金额
申请人在民间机构的借款情况:(包括借款机构名称、借款金额、主要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归还日期等)
1.
2.
申请人承诺
1.我公司已熟知、充分理解并接受《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我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控股人保证申请续贷周转资金的行为真实、申请人事项陈述属实,如骗取和挪用续贷周转资金,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次续贷周转资金为我公司自愿申请借款,续贷周转资金到位即表明借款成立。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控股人愿为公司对本次续贷周转资金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我公司保证续贷资金到位即无条件授权贷款银行直接扣划本次续贷周转资金本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和资金占用费(按《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至区诚信担保公司续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且无需提供付款凭证。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贷 款 银 行 意 见
1.该公司在我行贷款结算账户(账号: )内有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可用于归还到期贷款,并已符合《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自筹资金额度的规定。
2.我行负责续贷周转资金到位次日前,将续贷周转资金和企业自筹部分归还企业的银行贷款。
3.该公司的续贷贷款经我行审核,已落实了有效放款手续,符合我行续贷放款条件。我行承诺续贷给该企业此笔贷款,并保证在收到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的续贷周转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续贷资金,该笔续贷资金中人民币(大写) 万元,直接由我行用于归还本次续贷周转资金本金和资金占用费。
4.我行郑重承诺:该笔贷款出现风险,我行负责全部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负责人: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核 查 审 批
根据贷款银行审核意见及续贷承诺,我公司将续贷周转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划转至上述银行在《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使用运行协议》中提供的过渡账户上,作为申请人的借款,用于归还申请人在该银行到期贷款。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区经信委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区国土房管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区国资中心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五份,申请人一份,续贷周转资金管理平台和贷款银行各二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