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梁平县关于印发梁平县棚户区改造直管公房补偿安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9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90号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平县棚户区改造直管公房补偿安置办法
(暂行)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6〕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梁平县棚户区改造直管公房补偿安置办法(暂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梁平县棚户区改造直管公房补偿安置办法
(暂行)
为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根据《梁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梁平府发〔2015〕2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补偿安置对象
(一)直管公房产权人(即公有房屋管理所,简称房管所)。
(二)房管所对公房承租人实行补偿安置。
三、补偿安置方式
(一)棚户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房的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征收补偿按照《梁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梁平府发〔2015〕27号)执行。
(二)房管所对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按照承租房屋评估价值比例一次性支付承租人补偿费。
四、房管所对承租人的补偿内容
(一)货币补偿安置。住宅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解除房屋租赁关系,5年内不再申请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非住宅承租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5%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同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对符合廉租房、公租房居住条件的可纳入优先安置,但不得享有货币安置补偿,保留租赁关系不变,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重新确定租金。
(二)无证房屋及装饰装修补偿。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三)附属设施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其附属设施补偿按以下标准据实予以补偿给所有权人:独立水表1200元/户、独立电表660元/户、独立气表3500元/户、有线电视户550元/户。
五、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100m2以下1000元/户·次、100 m2以上1500元/户·次;非住宅:40元/ m2·次;空调移机:200元/台。实行货币补偿和一次性现房安置的计算一次。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符合廉租房、公租房居住条件的承租人,在规定的过渡期间内按原承租房屋面积3元/ m2·月计发。因承租人原因拒不接房的,自通知接房之日起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提前签约奖。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 m2以下的,签约期限为15天;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 m2以上的,签约期限为20天,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每提前一天签约,奖励200元。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