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南川区关于印发南川区扶贫攻坚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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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9-13 18:05:11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南川区关于印发南川区扶贫攻坚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51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518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扶贫攻坚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15〕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扶贫攻坚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南川区扶贫攻坚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扶贫攻坚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19号)和《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攻坚,是指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19号)指导下,实施的全区脱贫摘帽行动。

本办法所称扶贫攻坚项目,是指2015年至2016年(跨年度项目从其规定)使用扶贫攻坚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扶贫帮扶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扶贫攻坚资金,是指2015年至2016年(跨年度资金从其规定)各级各部门投入到全区建卡贫困户及40个贫困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三条 本区行政辖区内的扶贫攻坚项目和资金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扶贫攻坚实行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扶贫办负责总体管理、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扶贫攻坚项目及资金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谋划,综合平衡。坚持全区“一盘棋”,结合乡镇需求和部门对接情况,整合行业政策、专项扶贫政策统筹推进扶贫攻坚。

(二)问题导向,强化精准。围绕“减贫增收”核心,根据贫困村现有基础和贫困户致贫原因“量身定做”扶贫脱贫方案,确保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三)政府主导,广泛参与。在政府主导前提下,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动员贫困群众克服等靠要思想,激发脱贫致富内生动力,项目及资金优先支持群众积极性高、参与度高的地区。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简化立项手续。已纳入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计划的项目,不再单独立项。未纳入相关计划的项目,除技术特别复杂、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外,区级部门在下达投资计划前,进行批量立项。

第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原则上根据项目主要投资来源资金的相关规定来开展,不得重复设计、多头审批。若同一项目打捆资金额度相同,则按从简从快的原则,选择最接近项目性质的其中一类资金的管理规定来开展前期工作。打捆资金的各部门应加强横向沟通和向上对接,对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予认可,对与次要投资来源资金管理规定或其他规定有所冲突的,行业主管部门可向区级审计、监察部门报备,并根据市级主管部门要求报备或调整,满足扶贫工作要求及项目管理要求。

第八条 项目按以下步骤进行申报、统筹及安排:

(一)包装申报项目。各乡镇(街道)吃透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将《重庆市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检查验收指标表》及全区相关要求作为贫困村扶贫最低标准,结合自身实际,策划包装好项目,制定需求计划。

(二)加强对接。各乡镇(街道)将项目需求计划及时报送区行政主管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向上争取对接情况,审核乡镇(街道)需求,形成部门的项目补助计划。

(三)部门协作。各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补助计划报送区扶贫办,由区扶贫办建立全区贫困村项目库,并在部门间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四)综合平衡。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农委、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贫困村项目库中同一类别项目的资金补助计划进行综合平衡,行业主管部门再根据综合平衡结果分别下达投资计划,确保贫困村项目获得全区财力集中支持又避免重复投资。贫困村项目库实行销号制,已获得打捆支持、不再下差资金的项目,各部门不再继续投入。

第九条 扶贫攻坚项目招标。由乡镇(街道)统筹。对技术含量低,能够组织当地群众自行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经原项目审批单位同意,可以不招标;技术含量高(由原项目审批单位认定),需要选择专业施工队伍,且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项目,简化程序,按规定招标。

所有招标、不招标扶贫攻坚项目,均在年底统一向区监察局、发改委、扶贫办报备。

第十条 扶贫攻坚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

各涉及部门及财政局下达的扶贫攻坚项目投资计划,应可在党政网上公开浏览查阅。

区扶贫办应将获得扶贫攻坚资金支持的项目计划内容,通过南川日报、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公示两次以上。

乡镇(街道)应在收到扶贫攻坚项目投资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示有关项目情况。公示地点应是公众便于到达和查看的公共场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年限、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预期效益、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业主简介、项目负责人、监督电话等。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地明显位置分别或打捆设置简易项目公示标志,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年限、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计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实际完成投资、项目效益、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

第十一条 扶贫攻坚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合同约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规模、内容。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报送变更申请。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同意的变更或调整事项导致项目投资调整的,由项目主要投资来源主管部门调整投资计划。其中:调增的投资,由主要投资来源主管部门向上争取;若无上级来源,则由项目法人单位自筹解决;调减的投资,由投资来源主管部门收回,会商区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扶贫攻坚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扶贫攻坚项目实行季度和年度报告制。

季度小结。每季度末,乡镇(街道)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区扶贫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完成投资、资金拨付等情况;区级部门向区发改委报送《区级部门扶贫攻坚资金整合情况季报表》,由区发改委会同扶贫办汇总报区委、区政府。

年终总结。每年底,各乡镇(街道)和区级部门向区扶贫办报送本年度扶贫攻坚工作总结;区级部门向区发改委报送扶贫攻坚资金整合年度总结,区发改委汇总后报区委、区政府。

第十三条 除桥梁、涵洞、水库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或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外,组织项目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或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优先和充分吸纳项目所在地农民(尤其是贫困户)投工投劳,参加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组织项目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或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扶贫攻坚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使用打捆资金的同一扶贫攻坚项目,实行联合验收,不得多部门分头验收。扶贫攻坚项目竣工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向项目主要投资来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文件同时抄送其他打捆资金主管部门。由项目主要资金来源主管部门按照其资金管理规定,会同其他打捆资金来源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扶贫攻坚资金来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组织项目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或项目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书面通知书;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从下达的扶贫攻坚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三专”管理。严格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管理,乡镇(街道)级财政及贫困村设立专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服务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扶贫资金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拨付启动资金。由乡镇(街道)实施的扶贫攻坚项目,可先行拨付启动资金(实行招标的项目除外,招标项目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拨款方式执行)。乡镇(街道)凭签订的有效施工合同,向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启动资金;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将启动资金划拨到乡镇(街道),启动资金额度为该项目补助资金的30%。由乡镇(街道)负责划拨到业主单位或施工方。

第十九条 报账程序及方式。扶贫攻坚资金有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应按其规定执行;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实行业主单位报账制。

业主单位报账制指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批,并申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将发票、人工工资单等原始凭证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原始凭证进行盖销后,按程序进行支付,并将原始凭证退回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的会计核算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由乡镇实施的扶贫攻坚项目,报账须经村委会和乡镇(街道)两级审核:

(一)村级审核。所有报账凭据由村会计负责整理和初步审核,报村委会主任、村党总支书记和扶贫攻坚“第一书记”共同审核并签字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镇(街道)级审核。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审核发票真实性,附件明细完整性、真实性,附件与发票的匹配性,审核通过后按财务管理流程报乡镇(街道)领导审签。审签通过后,由乡镇(街道)直接划款的按相关流程划款;需由乡镇(街道)向区级主管部门或财政局申请划款的,按前款业主单位报账制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指导。扶贫攻坚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周密协调、精心指导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扶贫攻坚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检查。扶贫攻坚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扶贫攻坚工作组对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稽察。扶贫攻坚项目纳入区发改委稽察范围。稽察方式为随机抽取不定期稽察。稽察对象为乡镇(街道)和项目业主。稽察内容包括项目审批和管理、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等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监管。区扶贫办负责对扶贫攻坚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管。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对扶贫攻坚资金的预算安排、计划下达、进度拨付、报账凭据、分账核算等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监督。区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乡镇(街道)、区级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扶贫攻坚涉及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政策法纪情况的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查处扶贫攻坚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的违规问题和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对全区扶贫攻坚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主要投资来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责令其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收回已拨付的违规资金,并进行全区通报;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套取扶贫攻坚资金的;

(二)拖欠、截留、挤占、挪用扶贫攻坚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规模、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项目档案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

(五)拒绝吸纳愿意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的;

(六)未按规定审查、审批项目或审查、审批项目把关不严的;

(七)相关部门认定项目问题严重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攻坚项目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扶贫攻坚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机关负责追究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资金使用及管理中有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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