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潼南县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74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749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11〕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依法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保障房屋住用安全和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现将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办法》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制定,是我市物业管理地方性规章,《办法》统一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和标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及自管模式,规范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及分摊方式。对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物业正常使用以及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推进我县物业管理规范发展,促进“宜居潼南”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纳入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宣传、学习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办法》,使广大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充分了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交存标准、交存时间、管理方式及使用规定。从而增强业主主动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意识。
二是做好针对性的宣传,开展《办法》下社区活动。通过在物业管理区域悬挂横幅、标语,利用小区公共宣传栏、电梯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是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带头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贯彻《办法》,确保宣传贯彻工作高效开展。
(二)切实抓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要把《办法》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培训计划,有步骤、分层次第进行培训,以提高干部及受培训人员的依法监管水平和政策法规水平,促进《办法》的平稳实施。
一是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带头学习宣传《办法》,要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干部职工普法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相关职能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受训人员的法规政策水平。
二、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建立完善监管体系
《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查询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际,建立并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体系。
(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县财政部门的联系,领取票据,用作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尽快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窗口,建立查询平台;制定选择专户管理银行的方案与措施,并按规定实施。要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定,转变和完善管理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力度,继续清理追缴《办法》实施前已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行政。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以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规范使用。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政策衔接
(一)我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有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交存。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在2011年4月1日(不含)以前,已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以“预售合同备案证明”载明的时间为准),购房人仍然按照原交存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在2011年4月1日(含)以后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以“预售合同备案证明”载明的时间为准),购房人按照新规定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2011年4月1日(含)以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要按照新规定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国土房管 贯彻落实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2011年3月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