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86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861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管理的通知
巴南府发〔200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我区是多雷暴地区之一。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管理工作,减轻和避免雷电损失,根据《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雷电灾害的通知》(渝办发〔2008〕245号)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渝防雷委〔2000〕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
(一)凡下列建设项目,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其防雷工程设计须报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审查:
1.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2.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贮存场所;
3.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4.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5.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建设单位须主动向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报送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附件。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应积极组织有关防雷技术专家及单位代表参加建设项目防雷工程初步设计会审。
(四)防雷工程设计经初审合格的,由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及时审批,发给“重庆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书”;对防雷工程设计不合格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发给“重庆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按要求尽快形成补充文件上报。
(五)建设工程应设防雷设施,而未经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及时审批,无“重庆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书”的建设工程,区建委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监审制度
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须主动向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申请防雷工程施工监审。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防雷工程施工监审方案,并监督实施,同时填写防雷工程施工监审报告和监审结论。
三、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后,须经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组织有关防雷技术专家进行检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验收检测报告及验收合格证。凡检测验收不合格,需进一步整改完善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尽快整改完毕并及时申请复检。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检测报告和验收合格证是建设工程竣工依据之一,对无防雷设施验收检测报告及合格证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遭受雷电灾害的建设项目的单位须及时向区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雷中心汇报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须积极协助防雷安全管理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保调查和鉴定的真实、科学、公正。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须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雷安全管理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对雷电灾害事故责任仲裁提供法律依据。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建设项目发生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气象 防雷工程△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