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档案馆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7-14 18:01:04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档案馆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86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862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档案馆管理工作的意见

巴南府发〔2010〕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档案管理,促进档案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档案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国家档案馆管理工作的认识

档案馆是党和国家永久保存档案的基地,是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中心,属于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保存的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

档案在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档案是行政管理的查考凭据,经济建设的参考依据,科学研究的的可靠资料,宣传教育的生动素材,维护国家、集体、个人权益的法律依据。档案工作是“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神圣事业,是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二、加强档案资源建设

区档案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向本馆移交档案的单位范围。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形态的档案。区档案馆要按照规定的期限接收档案。

 区档案馆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档案目录中心。按照建设数字档案馆的要求,从2011年起,各单位在向区档案馆移交传统介质档案的同时,还应当移交一份符合质量要求的数字档案。

 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鼓励档案资料所有人向区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区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区档案馆与专业档案室、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区监察机关应积极支持区档案部门工作,对有关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三、加强档案的开放与利用

 区档案馆要按规定开放保管的档案资料。区档案馆开放档案,应当组织鉴定小组对拟开放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开放条件,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一律予以开放。

 区档案馆要采取设立阅览室、档案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已开放档案、文件查询服务。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持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在区档案馆查阅、复制或者摘录已开放的档案、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区档案馆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举办档案陈列展览,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提供各种形式的档案信息服务。

 四、加强档案馆的日常保障和管理

 区档案馆要根据其功能要求,配备与其规模和业务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区档案馆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加强档案的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国家档案馆建筑及其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的功能和用途。

区档案馆要对馆藏档案进行经常性检查,加强对珍贵和重点档案的保护和管理,对已经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及时修复和复制。

 五、加强档案信息化的规划和建设

区政府将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纳入区电子政务和信息化规划。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并保证相应的经费需要。

区档案馆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接收工作,加快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推进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

六、加强档案人员队伍建设

区档案局要加强对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要按照《档案法》的规定,遵循务实、清廉、高效的要求,切实抓好档案队伍建设。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开展档案工作,档案人员的配备要符合专业规定的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 档案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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