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城乡低保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91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913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城乡低保
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08〕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城乡低保有奖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重庆市巴南区城乡低保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或社会团体对违反国家低保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重庆市巴南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低保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的违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案件: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意见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意见的经办机构和人员;
(二)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条件或理由不充分的家庭,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见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见的经办机构和人员;
(三)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改变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范围和标准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贪污、挪用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向低保审批机关出具、报送虚假材料(或证明)的;
(六)未按法定时限、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低保审核审批的;
(七)不严格执行低保动态管理,入户调查不认真负责,在低保调查材料中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八)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九)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因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人员减少或家庭住址发生变化,故意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或社区居委会,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十)城乡低保管理和认定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条 区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设立低保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也可向区财政局举报。提倡举报人举报时采用实名举报,举报可通过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举报时,应向受理部门提供详实的举报线索。
第四条 对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由专人负责拆阅,逐件登记,妥善处理。
第五条 举报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属实名举报的,在案件办结五日内告知举报人,同时由区低保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区低保管理部门对匿名举报不承担告知义务。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款所列内容进行举报的,一个案件给予100元奖励。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八)、(九)款所列内容进行举报的,按被举报人当月(年)被取消低保金的80%奖励给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人。
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一奖,只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奖励,奖金按联名举报的人数平均分配。
举报案件已经被低保管理部门发现或者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由专人负责办理,受奖励人、经办人应在奖励回执上签名。奖金由举报人本人亲自签收,其他人不能代领。
第九条 区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在接到举报后并进行处理后10日内应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十条 举报人应自区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通知领奖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区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事实,对恶意虚假举报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交由相关部门处理(非故意、不知情或因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而造成举报失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他人举报,更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区民政局低保管理中心举报电话: 66230072
区民政局低保管理中心举报箱:鱼洞镇化龙路156号
区民政局低保管理中心举报接待室:鱼洞镇化龙路156号区民政局低保中心
区财政局社保科举报电话:6622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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