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30 02:05:44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95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951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1〕1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 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重庆市巴南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政府或者经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三、四级预警信息,有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条 全区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区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区气象局。

第八条 区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区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提出发布意见,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应急办发布;由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需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或者经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驻区军事机关、武警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二条 区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区的,区政府应急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各镇街、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报告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十六条 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

2、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3、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4、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样本)

附件1:

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

类别

专项名称

发 布 部 门

发 布 权 限

①

山洪、洪涝、干旱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气象局

联合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①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区国土分局

区气象局

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

区国土分局

发布较大、一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同时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区政府应急办

凡涉及三峡工程175米试验性蓄水期间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和预警信息,由区国土分局(区三峡地防办)提出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应急办发布。

①

农业有害生物

区农委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①

森林火灾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区气象局

联合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①

林业有害生物

区林业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①

地震

区政府应急办

当我区已属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地区时,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紧急情况下,由区地震局提出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应急办发布,并同时向市政府、市地震局报告。

①

暴雨(雪)、大雪、高温、低温、大雾、大风、冰冻、中暑、冰雹、浓雾、寒潮等

区气象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道路交通事故

区公安分局

区交委

联合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水上交通事故

区交委

巴南海事处

联合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轨道交通运营事故

区交委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危险化学品事故

区安监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事故

区经济信息委

区公安分局

联合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区安监局

区公安分局

联合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煤矿事故

区经济信息委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非煤矿山事故

区安监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建设工程事故

区安监局和相关工程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联合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城市桥梁事故

区市政园林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对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桥梁事故灾难的可不受限制发布临时预警信息。

②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

区公安分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燃气事故

区经济信息委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

区安监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供水事故

区市政园林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市政环卫安全事故

区市政园林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特种设备事故

区质监局

发布一般预警信息。

②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区环保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信息网络事故

区经济信息委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核安全事故

区环保局

区安监局

联合发布一般预警信息。

②

主城排水系统事故

区市政园林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水上交通溢油事故

区交委

巴南海事处

联合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民用运输航空器飞行事故

区政府应急办

较大、一般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应急办提出发布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

③

突发传染病疫情

区卫生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③

突发职业中毒事件

区卫生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③

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分为三级,即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

区卫生局

发布较重预警信息。

③

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区卫生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③

食品安全事故

区卫生局(区食安办)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③

动物疫情

区农委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备注:类别为①自然灾害;②事故灾难;③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单位名称: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单

位

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发布时间及周期

XX年XX月XX日起,预计持续XX天XX小时

预警信息级别

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预警信息传播方式

电视/报刊/网络/广播/大屏幕/短信/报纸/电台等

预警信息发布原因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及范围

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分管领导意见(签字)

主要领导意见(签字)

区政府应急办建议意见

区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备 注

此表仅适用于须经区政府审批发布的预警信息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单位名称: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单

位

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时间

XX年XX月XX日

预警信息级别

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预警信息传播方式

电视/报刊/网络/广播/大屏幕/短信/报纸/电台等

预警周期

XX天XX小时

预警信息发布原因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及范围

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备 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重庆市巴南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授权书(样本)

XX(单位):

区人民政府批准你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向社会发布XX级及以上关于XX预警信息的权限,至预警信息发布权限重新调整为止。

巴南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主题词:经济管理 突发事件△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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