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渝北区关于调整全区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9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9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区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5〕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进民生民利,落实好全区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提升老年人幸福指数。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区老年人高龄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70-8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二)80-8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三)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在享受原高龄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高龄津贴。
其余待遇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新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发放要求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在区级财政预算内列支,发放程序与原发放程序一致。各镇街要切实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坚决杜绝冒领、骗领等情况发生,并将其作为区政府重点民生实事做好政策宣传,把党和政府关爱送到老年人手中。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公开方式:公开